小女子财迷心窍受罚后仍不思悔改,再盗窃栽进牢房。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
现年20岁的巩义市回郭镇女青年刘某,2004年曾因盗窃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财迷心窍地她仍不思悔改。2005年6月30日凌晨,刘某在巩义市区的租住处,发现同是在此租房的男青年小辉因天热在楼顶睡觉,而房门却忘记了上锁,遂趁机进入小辉房间,将一部价值1460元的三星牌手机和18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手机和被盗现金已追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被盗物品及现金已全部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