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是一名法律服务工作者,2010年12月受巩义河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前往莫桑比克出差。没想到就在这短短的10余天时间内,王敏竟感染上了疟疾,后因未及时确诊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敏的家属认为王敏是受河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雇佣和指派而赴莫桑比克办事,因此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49万余元。而该公司则认为其与王敏之间并非雇佣关系,王敏在莫期间感染疟疾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只愿意对王敏家属做出不超过4万元的赔偿。2012年4月19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案情回顾】:
将至不惑之年的王敏是一名法律服务工作者,有着多年的法律服务工作经验。2010年12月,巩义市河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需要一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到莫桑比克处理事务。后经人推荐,王敏与该公司协商后同意作为其代理人与李东、吴涛一起前往莫桑比克,约定由河洛机械制造公司负担出国人员的食宿、交通、防疫等费用,并向王敏支付代理费3万元。
而后,在做了办理护照、接种疫苗、填写《授权委托书》等出国准备工作之后,2011年1月5日,王敏带领李东、吴涛来到了莫桑比克。2011年1月17日,在处理好承办事务之后,三人一起返回巩义,并在十天后与河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结算了差旅费、代理费等费用。
没想到,刚回到家三天,王敏就感觉身体不适。起初他以为自己只是普通的感冒、发烧,于是他像以往一样来到之前经常就诊的一个小诊所内治疗,该诊所医生诊断其为发烧、感冒,为其输液两天。几天之后,因未见好转,王敏又前往其住所附近的一家小诊所治疗,但仍未见好转。2011年2月7日,王敏以间断发热一周为主诉前往巩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该院于次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待查:①肺炎?②传染性疾病?并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2011年2月9日,王敏被转入河南省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疟疾及多脏器功能衰竭。期间,专家向其介绍2010年河南省曾出现过40多例非洲出国人员感染恶性疟疾的事件。直到此时,王敏及其亲属才得知,王敏是在赴非洲为河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办事期间感染了恶性疟疾,在莫桑比克期间因尚在潜伏期而无从觉察,确诊时已到发作期。虽经多名专家会诊,但仍无力回天。四天后,王敏经抢救无效死亡。
与王敏同去非洲的李东虽也感染了恶性疟疾,但因治疗及时,在王敏病逝一个多月后,李东从河南省人民医院好转出院。
【双方争议】:
王敏的家属认为王敏受河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雇佣和指派而赴莫桑比克办事,期间感染恶性疟疾,回国后发作而不治,河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王敏的死亡赔偿责任。在多次向其索赔无果后,王敏的家属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河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9万余元。
而河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则辩称: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他们也向王敏支付了代理费,故其与王敏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王敏在莫桑比克期间感染疟疾,因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应属于不可抗力。王敏在身体出现不适后并未告知河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误诊误治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河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认为他们对王敏的死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同情,他们愿意给予王敏家属不超过4万元的补偿。
【法院审理】: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本案的承办法官杜占元认为王敏与被告河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系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原告王敏家属主张的雇佣关系不成立。杜法官虽告知王敏家属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其仍坚持认为王敏与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拒绝变更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王敏以律师身份接受河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前往莫桑比克出差,收取相应的代理费用,双方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河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王敏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王敏是在受托办理被告事务的过程中遭受损害,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适当分担。
2012年4月1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巩义法院判决被告河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补偿王敏家属损失15万元人民币,并驳回原告王敏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所用姓名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