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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相亲被骗财 状告“红娘”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5-08-21 22:42:16


    一单身老汉娶妻未成反被骗,状告“红娘”要求返还彩礼。7月27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乔某的诉讼请求。

    2003年春季的一天,60余岁的单身老汉乔某在集市上与70余岁的丁某相识,乔某让丁某给其介绍对象,丁某即托同在集市上认识的自称名叫桂芳的妇女帮忙,后桂芳带了一位40多岁的女人在丁某家与乔某见面,该女自称叫张玉红,家是新密市下庄河乡的,现已离婚,同意确立恋爱关系。相隔十几天后,丁某带领张玉红来到乔某家中,表示张玉红愿意同乔某结婚,称张玉红之母索要彩礼,乔某遂到信用社取900元现金经丁某交给了张玉红,临行前又给张玉红80元路费,但从此之后,张玉红消失的无影无踪。后乔某为讨要彩礼,于2003年5月19日经村委民调主任组织乔某与丁某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丁某承认收过乔某的980元钱,并承当10日内将此款追回,返还给乔某。但后来,丁某不知道张玉红的住址无法追要此款,乔某遂起诉要求乔某返还不当得利980元。

    法院审理认为;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单身公民享有恋爱和结婚自由,为达到结婚目的,一方付给另一方适当彩礼在一些地方已形成一种习俗。对于这种现象,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解除婚约的,接受彩礼一方应适当返还其接受的彩礼。原告乔某为达到与张玉红结婚的目的,给予张玉红彩礼900元及路费80元,应由张玉红适当返还给乔某。丁某作为乔某与张玉红的介绍人,见证了乔某付给张玉红彩礼的事实,丁某并未收取该礼金,故双方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债权、债务关系。在2003年5月19日的《调解协议》中,被告承当10日内将款追回并返还给原告的承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而不是对张玉红履行返还乔某彩礼这一债务的保证。因丁某没有从张玉红处追回彩礼,故其没有返还的义务。因此乔某诉请丁某返还不当得利980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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