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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骨折 谁该担责

  发布时间:2012-06-01 12:40:14


    母亲去幼儿园接孩子,发现女儿的右手第四掌骨不正常,认为是在幼儿园练舞时发生的意外,去医院检查后才得知,是女儿天生的缺陷。6月1日,巩义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原告赵洁诉被告贝贝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莹是巩义市贝贝幼儿园的学生,2010年4月入学,刚入学的一个月是日托,其余时间均是全托。2012年4月2日下午,王莹放学,其母亲到校接住她后一、二十分钟,又返回学校,称发现王莹的右手第四掌骨不正常,经询问王莹得知,她在3月31日中午在幼儿园上课集体做舞蹈动作(向后下腰)时发生意外,致使右手受伤。被告园长听后立即陪同王莹及其母亲到巩义市阳光医院检查,该院出具的报告单意见为:右手第4掌首发育异常(先天性)。赵洁对此有异议,双方又先后到巩义市中医院、河南洛阳正骨医院、洛阳东都医院,三个医院的诊断内容均为:右第4掌骨头陈旧折(骨骺损伤),建议择期手术治疗。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且鉴定意见为:不能认定被鉴定人王莹右手掌骨损伤与所述2012年3月31日外伤之间存在确切的因果关系。被告园长对该鉴定无异议。赵洁则称鉴定结论不准确。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起诉到法院,赵洁要求幼儿园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应对其所陈述的损害是在被告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原告虽有异议,但对其异议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鉴定予以认定。据此,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所述的损害结果是在被告处发生,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赵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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