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巩义法院领导接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的来电:称从巩义执行局汇出21万执行款已收到,并代表当事人对巩义法院执行局积极协助其执行表示衷心的感谢。
2000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的刘某等二人到河南省巩义市一机械厂购买制砂设备一套。后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01年判决被告机械厂退还刘某设备款十万五千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十五万四千余元。判决后,被告机械厂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再次做出判决,除判令被告机械厂退还刘某设备款十万五千元外,刘某等二人还应退还机械厂全部制砂设备。该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机械厂未履行义务,二申请人遂向内蒙古松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接到执行申请后于2003年将该案委托巩义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2003年10月17日,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内蒙古法院的委托执行函后非常重视,经审查,于当日立案,并迅速展开执行工作。在执行中经查,被告机械厂系私营企业,该厂已于2001年10月10日被工商部门注销,业主张某于2000年9月15日将资产全部抵偿给其他债权人,张某本人已外出,经多方查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我院遂将上述情况反馈给委托法院,并按规定将委托执行材料退回内蒙法院。
案件虽然退回,但巩义法院执行干警并未将此案的执行工作放弃。此后的五六年间,巩义法院经常及时的与委托法院沟通联系,巩义执行局还特别安排执行一庭魏化冰庭长专门负责此案执行协调工作,并充分利用执行信息员,同时协调当地基础组织时刻密切关注被执行人的动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1年,巩义法院终于了解到被执行人机械厂的原业主张某又开始在河南巩义市经营一企业。于是,巩义法院及时将这一情况通报给了委托法院。2011年9月27日赤峰市松山区法院派员赶赴巩义,在巩义执行期间,巩义执行局又抽调专门车辆并安排执行一庭魏化冰庭长全力配合内蒙古法院的工作,为及时执结此案,巩义法院积极配合委托法院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并上门给被执行人张某家属做思想工作,动员躲避不见的被执行人到庭,经过三天耐心细致地工作,被执行人张某终于认识到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最终在巩义法院的参与下与申请人初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支付执行款21万元。赤峰市松山区法院的同志也放心的踏上了归程。
然而事情一波三折,2012年初,到了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被执行人张某的思想又出现了波动,认为按判决规定申请人刘某等二人还应退还被执行方机械厂全部制砂设备,而目前制砂设备还没有退还,其认为自己损失太大。不愿再按原协议履行。了解到这种情况,巩义法院再次与委托法院进行了沟通,考虑到内蒙古委托法院路途遥远,往来不便,巩义法院就主动承担了后续的执行工作。此后,执行一庭的魏化冰庭长多次带领执行干警传唤被执行人张某,并通过其所在基层组织进行协调帮助做工作,要求其按协议履行。通过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张某终被巩义法院执行法官的工作精神所感动,表示:“我相信巩义法院,你们不用执行了,这21万我还了”。为使申请人及早拿到执行款,2012年3月巩义执行局的魏化冰庭长又亲自来到银行将执行款汇给委托的内蒙古兄弟法院,看着20多万元执行款安全汇出,巩义执行干警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而这起长达十年的执行案也终于圆满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