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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母异父兄弟为讨房产起纷争 法官用心调解换回亲情

  发布时间:2012-04-25 12:49:38


    同母异父的兄弟因一间房子产生了纠纷,4月24日,巩义法院执行二庭张红兴同志巧妙执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案件的原被告张强(化名)和张民(化名)系同母异父兄弟,张强于1983年初在巩义市孝义办事处孝南村建造平房三间,当时宅基地使用者的名字是原、被告的父亲张保国(化名)的名字,张民于1986年5月份搬到张强家西边的一间房屋中居住,东边两间房屋由张强及其家人居住,张民、张强居住的房屋中间垒有一堵墙,各有独自的大门出入。1992年换发宅基证时,张强将该土地使用者的名字换成他本人的,同时张民也获得批准有了自己的宅基地,后在宅基上建有房屋,但张民至今仍占用原告宅基上西边一间房屋不予颁出,二人因这一间房子引起了诉讼,张强诉求张民搬出房屋,但张民诉称其父对房屋出资建造,房子应是共有的。

    巩义法院认为:不动产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为准。原被告争议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应以土地使用证上显示的使用者为准。因土地使用证上显示该宅基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所以原告享有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从原告房屋中搬出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宅基上有一间宅基属于被告,被告及其父亲在原告建造房屋时出资出物,因其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亦不予认可,不予采信。故判决:被告张民搬出原告张强的房屋。

    就这样原、被告的案件经过了一审、再审到了执行阶段,兄弟二人仍是矛盾很大,谁也不肯让步,执行中,张红兴同志了解了二兄弟的矛盾是此案执结的关键,先后多次来到被告家中,讲到兄弟恩情大于天,不能因为一间房子坏了兄弟之间的感情,反复教育,并对其讲解不履行法律生效法律判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又多次通知二兄弟到庭,让他们互相沟通,终于是功夫不负有心人,二兄弟之间的“大疙瘩小疙瘩”都说开了,二人心中矛盾解开了,被告自愿搬出房屋,案件圆满的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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