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巩义法院执行局收到了一封感谢信,信中写道“我代表巩义市、登封市、偃师市等地几十户养殖户对巩义市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执行三庭的同志们兢兢业业、尽职尽责、依法追回属于众多养殖户的100多万元养猪款表示由衷的感谢,你们辛苦了。”
2009年5月,巩义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杨某诉谢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杨某要求被告谢某支付欠款100万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分别于09年8月还款30万元,09年9月还款20万元,10月还款25万元,11月还款2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谢某下落不明,致使申请人杨某无法拿到一分钱,苦恼的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巩义法院的执行法官了解到,杨某原是现役军人,退伍后回到家中,考虑为村民办些实事,看到门前门后的村民都在养猪,就帮忙联系收猪商打开销路,于是他就找到了谢某。杨某收取村民的生猪卖给谢某,谢某再把猪款付给杨某,这100多万正是分布巩义、登封、偃师多地几十户养殖户的猪款,而此后谢某下落不明,躲避不见致使养殖户的猪款无人给付,几十户村民把心中的怨恨都发泄在杨某身上,致使杨某有家不能回,为此他四处上访。而被执行人家住洛阳且长期外出,为及时执结该案,执行干警无数次的往返于巩义与洛阳,想方设法查寻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经多方努力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一台。此后执行干警多次与被执行人进行电话联系,催促其及时履行义务,不厌其烦地为其讲解拒绝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至此,被执行人方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表示愿积极履行义务。考虑到被执行人因市场等因素,造成生猪生意经营困难,一味的强制执行并不能取得好的效果。为此执行干警就积极的协调双方根据实际和解执行,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此后,每当分期还款期限将至时,执行人员都会主动给被执行人打电话联系,提醒并催促其按时交纳标的款。在巩义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的努力下,截止今年5月,价值100多万元的生猪款被如数执行,并依法发还给申请人杨某。
申请人亲身感受到巩义法院执行局在执法过程中的公开、公正,看到执行工作的艰辛,尤其是体会到异地执行工作的不易,他在信中无比感慨的写道:“我们怀着万分激动的心情向法院及执行局领导特别是向张秋峰、李发展、林永生、王猛金法官表示深深的谢意和崇高的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