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李晓玉 □讨论成员:巩义市法院法官
李某在一驾校学车,在练车场练车过程中,由于李某操作失误,致使车辆失控撞上停放在练车场属于一位学员的轿车(当时驾校的教练也在车上)。李某对受损失学员给予了适当赔偿,后李某起诉驾校要求驾校承担此损失。在以往驾校学员发生事故的案例中,大多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但是此案例中,李某发生事故是在练车场,并不太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那么,对于李某的诉求法院应否予以支持?法律依据是什么?
观点一:驾校不承担侵权责任
谢晓鹏:学车是一项具有风险的教学活动,学员是在专业的教练车上学车,并且教练都在车上亲自指导。但即便这样,风险仍旧存在,这种风险学员应当意识到。学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车过程中由于自己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教练教学失误导致李某财产受到侵害,那么此时教练系职务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中教练并无明显过错,故驾校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观点二:驾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张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学员李某在驾校练车场练车过程中由于自身操作失误致使车辆失控撞上别人轿车,对于该事故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驾校作为从事驾驶资格培训的营利性机构,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驾校教练在车上指导学员驾驶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该事故的发生,该驾校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过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故李某在赔偿受损失学员后,可以在驾校应承担的补充责任范围内对其进行追偿。
观点三:驾校应承担替代责任
贺东方:本案中李某是操作失误,而失误即为过错,在民法上因过错发生侵权,如何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作出了概括性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来说,受害学员应获得相应的赔偿是毫无疑问的,争议的地方在于,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发生的侵权,承担责任主体为谁。因驾驶操作过失,致使发生侵权的,应当由驾校承担替代责任,如果学员有重大过失的,则应有其与驾校承担连带责任。
替代责任虽然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但替代责任适用的法理非常明确,即责任人与致害人之间有特定的支配关系,如:隶属、雇用、监护等。在本案当中,虽然不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替代情形,但教练与学员之间具有一定的支配关系,学员在进行驾驶操作时一定程度上受教练的支配,符合替代责任的本质,故发生侵权时,驾校应对此承担替代责任。虽然此处教练对学员的行为有一定的支配性,但在学习驾驶的过程中,学员仍旧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车辆是处于学员的控制之下,其自主性较强,故在学员有操作上重大过错的时候,应与驾校承担连带责任。
结论:经进一步讨论,法官们采用了驾校承担替代责任的观点,认定由驾校赔偿对方损失,因李某在操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