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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了东西再还,一样是诈骗

  发布时间:2012-03-01 16:19:04


    巩义李某以试车为名将他人待卖的摩托车骗走,几日后,因骗来的摩托车卖不出去李某又将车还了回去。不懂法的他以为将车还回就可以弥补自己已经犯下的过错,殊不知其已经犯下了诈骗罪。2012年2月29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李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李某,现年23岁,初中文化程度,2010年8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9月,因听说邻村张林(化名)新买的摩托车想要卖掉,而他又刚好有买车的打算,于是,9月21日下午17时许,李某来到张林家中看车。李某本打算只花3000元钱买辆车,但这辆让他爱不释手的车张林却说低于4500不卖。“于是我就想不如以试车为名把他的车骑走卖了,然后我再买辆新车。”案发后,李某讲述了他作案时的心理。“但没想到,三四天了车还没有卖出去,这车我不敢骑出去,又怕这样拖下去车主报案,于是我就又把车还了回去。我不懂法,以为把车还回去就没事了,没想到自己已经犯了罪。”李某对自己因一时贪念引发的错误行为感到后悔不已。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7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前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李某的行为属于诈骗既遂,主动归还是事后返还财物情节,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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