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编地震信息发给朋友,只为和朋友开个玩笑。没想到朋友将短信又发给朋友,一传十,十传百,“地震”的假信息变成了真的,几百名群众恐慌,半夜露宿野外。被判刑后,曹某还觉得自己挺冤枉,一个玩笑至于判刑吗?
2009年2月14日22时许,曹某因开玩笑,向其朋友多人发送自编的地震信息。后该信息内容被大量不明真相的短信接收者转发、转告,引起几个乡镇几百名群众恐慌,半夜露宿野外。后被告人曹某被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如今的网络时代,微薄、QQ等各种社交网站非常便于信息的传播。前一段时间的非典传言、“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传言,各地频现的“放置炸弹”传言,还有引起储户排队取现的“某银行倒闭”传言……随着信息传播途径越来越便捷,编发一条虚假信息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很有可能你自以为是开个玩笑的信息,经过层层转发,在社会上造成极大恐慌,直至无法收场,你也在不知不觉间触犯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假信息有风险,编发需谨慎。
巩义市法院法官王延平表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由2003年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当时恰逢非典刚过,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情绪的稳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只要能使人产生恐惧并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都应属于恐怖信息的范畴。
据此,要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本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并且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三是行为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四是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地震信息算不算恐怖信息?
法庭上,曹某的辩护人认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近年来一个新兴的犯罪情况,在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当中,没有明确规定把地震信息已经列入恐怖信息的范围,不应该做这种扩大性解释。
王延平表示,根据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应该是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一种列举式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恐怖信息仅限于这三类信息。只要满足了以下三个特征就可以认定为相关信息是恐怖信息。第一,可感知性,即需要被足够多的人知道。第二,可信性或者误导性,即需要使人相信它们是真的。一般来说虚假的事物都有一定的欺骗性但也不尽然,因为太假,反而让人一眼看穿。三是紧迫性,即其预报的危险往往一触即发。曹某2009年2月14日22时左右发布虚假地震信息称第二日凌晨3时左右将发生地震,具有紧迫性,其行为显然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曹某有没有犯罪故意?
曹某一直辩称,自己只是和多个朋友发短信开个玩笑,并没有犯罪故意。曹某开地震玩笑是否构成犯罪呢?
对照以上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曹某拿地震开玩笑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正是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处于开玩笑的心态,他向多个朋友发送地震信息,被不知情的朋友转发、转告,最终引起了几百名群众半夜露宿,严重扰乱了他们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曹某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最后,曹某是否像他辩称的那样,自己是开玩笑没有犯罪故意呢?
王延平认为,曹某构成间接故意。我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怎样算“造成严重后果”?
巩义市检察院检察官王庆东认为,诉讼中考虑到曹某主观恶意不大,从轻判处了一年有期徒刑,可以说定性准确、量刑得当、罚当其罪。
其实,一般此罪的嫌疑人作案初衷大多是心血来潮或者是恶作剧心态,并不存在要报复或者破坏某个特定事物的目的。该罪侵犯的是社会的
公共秩序,造成的危害后果更加严重,因此在法律范围内属于重罪。至于“严重后果”的界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参照的指标大概包括该信息造成的人员死伤情况以及社会的经济损失。但是根据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不同地区的标准也会不尽相同。
朋友传播信息构不构成犯罪?
律师刘朝旺认为,群众传播这一信息肯定不构成犯罪,这一点也刚好可以看出虚假恐怖信息的可怕之处。这些群众传播的过程和本案中的被告人的目的是不一样的。首先,这些群众是误以为这信息是真实的,因此,主观上就不存在传播虚假信息的故意。主要原因就是他把这个虚假信息已经当成了一个真实的信息来对待了。因此,完全不符合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犯罪特征。
这些现在看来可笑至极的谣言,为何会在辟谣之前广泛传播,并在一定的人群中引起恐慌呢?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袁凯声认为,传播速度快一方面是因为信息传播的手段和工具太多了,为信息传播提供了便利。此外,现在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经济、社会发生了剧烈变动,很多以前的规则、观念不断被打破,一些在现实中遭遇挫折,对个人未来的不确定性增强的人,在焦虑的心态下就容易盲从,不加辨别地接受一些非理性的信息,而这样的一种心态,恰好为“预言”的盛行提供了最好的土壤。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周建勋认为,灾难的预言大都出现在一些真实的灾难发生之后,而这从心理学上来讲,是公众应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应激反应,是他们在特殊的社会状况下,不安情绪的流露和宣泄,是希望引起别人重视的一种表达方式。
谣言应止于信息公开
至于漏洞百出的谣言为何还能被一些人当做真的预言传,周建勋认为,这是人们对自然界、尤其是对科普知识了解得比较少所致,有些人并非“动机不纯”。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和专家以及权威部门应该承担起辟谣的职责,通过权威渠道、通过专家理性的解读消除人们的恐惧心理,让他们认清事情的真相。
网友熊彦锋认为,地震预测是个世界性难题,专家即便失算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谣言止于智者,作为法律规定的唯一地震预报部门,怎样对待谣言,怎样做一个明智机构,却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对于每一个中国公民来说,需要的不是太多的隐瞒,而是坦诚相告。对于地震预测这样的世界性难题,不求非要得出结果不可,只要预测局能待民以信,那么谣言也自然会逐渐消失了。
虽然最初仅是出于朋友间开玩笑的动机,但当玩笑开得超出私人领域而有损公共利益时,行为人则不得不为自己一朝玩笑的不慎而向这个社会埋单。曹某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个案件同时也给我们所有的人提了一个醒,以后朋友之间再开玩笑,不仅要选对对象,而且要开得合乎时宜,合乎地界,千万不能一不小心把玩笑开大了!
来源:《河南法制报》2012年3月29日第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