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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警示告知 爱犬伤人主人仍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2-03-27 16:32:16


    狗是人类忠诚的好朋友,但在主人面前温顺可爱的狗狗有时却会对陌生人造成伤害。在公共场所狗伤人后主人担责理所因当,但若是狗狗为了看家护院而咬伤陌生来者,狗主人应不应当对此负责呢?

    巩义刘伟到一个朋友的出租房内为其送东西,没想到却被房东董辉养的狗咬伤了。事发后,董辉以门口等处写有警示标志为由拒不承担责任。无奈之下,刘伟诉至法院,要求董辉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1000余元。2012年3月26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董辉家住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住宅为三层楼房,家中有十余户租房者,刘伟的朋友孟楠就是其中之一,事发时其租住在董辉家三楼。2011年7月22日下午,刘伟到董辉家为孟楠送东西。在进入董辉家之前,刘伟听到里面有狗叫声,并看到门口的墙壁上用粉笔写有警示标语“生人莫入院,楼上有狗”,于是他就打电话叫孟楠下楼。懒于走动的孟楠站在楼上对刘伟说:“没事,狗用链子拴着呢,咬不到人。”本就喜欢狗的刘伟想着一般只要不挑逗狗,狗也不会主动伤人,于是就上楼了。快到二楼时,刘伟看到了被拴在楼梯转角处的一条大狗冲着他狂叫,看着它那凶猛的样子,刘伟心里害怕了,于是就喊孟楠过来帮忙。闻声下楼的孟楠本想叫房东董辉出来看着狗,但叫了几声之后发现董辉一家都外出了,于是他就站在楼道的另一边对刘伟说:“你快速地沿着墙边过来,狗链子短,它咬不到你的。”犹豫了一会儿之后,刘伟无奈只得按照孟楠说的办法,意欲快速从狗面前通过。但没想到,就在他快要安全通过的时候,这条凶猛的大狗一个猛扑咬伤了刘伟的左腿下部。事后刘伟到巩义市防疫站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700余元。这笔费用刘伟认为应由狗的主人董辉承担,但董辉以门口等处写有警示标志为由拒不承担责任。无奈之下,刘伟诉至法院,要求董辉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1000余元。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伟受伤时董辉家的租房户有十余户,在一定程度上董辉家也是出入人口较多的场所。被告董辉饲养狗应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责任。尽管被告董辉在门口、楼梯等处写有警示标志,但都不足以防范危害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董辉对刘伟被狗咬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董辉写有警示标志的情况下仍冒险进入其家中找人,也有一定责任。根据本案情况,可由被告董辉承担刘伟损失的90%。经过各项调查及计算,法院判决被告董辉赔偿原告刘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700余元。

    再聪明的狗狗也只有三到四岁小孩的智力,大多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它们无法在第一时间去判断对方的来意。因此,狗的主人有责任对其进行训练和看管。如果不幸发生狗伤人事件,狗主人应当主动承担责任,这样才不至于让无辜者受伤又流泪,让狗狗受委屈又挨骂。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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