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丈夫人间蒸发,为寻丈夫闫佳佳找到婆婆询问,婆婆不告知,闫佳佳拿婆婆手机查询,在与婆婆抢手机期间拉扯,将婆婆打伤,事后婆婆将媳妇告上法庭,要求闫佳佳赔偿其10040元。6月8日,巩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闫佳佳赔偿婆婆苏霞医疗费1080元。
32岁的闫佳佳经人介绍认识了35岁的张宇,两人于2011年3月19日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两人未办婚礼仪式,闫佳佳婚前有一套房子,婚后没有跟随张宇回老家,而是住在了自己的房子里。只跟张宇家里人见过几面,没有在深入接触。婚后张宇也是在闫佳佳这里住一段回家一段时间。张宇在婚前欠了一屁股债,婚后多次向闫佳佳借钱,闫佳佳觉得两人既然结了婚,就没必要分的那么清楚,只要张宇要的在她能力范围内她就给。到了5月20日,闫佳佳发现自己怀孕了,满怀欣喜的将这个好消息告诉张宇,可张宇并没有想象中那么激动。当天晚上张宇留信然后人间蒸发。闫佳佳一直联系不上张宇,也不好意思给张宇父母打电话,两人当初结婚时父母不同意,两人是偷偷办的登记。闫佳佳不想让老人知道自己过得不好。几个月过去了,张宇还是没有一点音讯,闫佳佳从别人口中听说张宇在外面有人了。于是她也顾不了那么多了,来找张宇父母家中,婆婆苏霞让闫佳佳进屋坐。闫佳佳问:“妈,你知道张宇去了哪里吗?我一直找不到他。我听说他在外面有别人了,是真的吗?”苏霞说:“没有,你们一直在外面我怎么会知道。”闫佳佳看婆婆苏霞没有要告诉自己的样子,看见桌子上放着一个手机,就去拿手机看有张宇的电话没有。婆婆苏霞上去抓住闫佳佳抢手机,双方在拉扯过程中,闫佳佳不小心将苏霞推到在地。然后拿手机准备离开,苏霞从背后抱住闫佳佳不让走,要走把手机留下。闫佳佳使劲挣脱开后走了。闫佳佳走后婆婆报了警。
婆婆苏霞在两人拉扯期间受伤,到巩义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2011年9月29日,公安局作出(豫)公(巩)鉴(法医)字【2011】105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原告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2011年11月21日巩义市公安局作出巩公(孝)决字【2011】第132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闫佳佳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苏霞在巩义市人民有意愿门诊治疗花费1080元。还提供在外购药发票240元,诊所收据3822元,,换牙收据900元,但均为提供相关诊断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闫佳佳将苏霞打伤,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的请求,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外购药发票240元,诊所收据3822元,,换牙收据900元,因均未提供相关诊断证明,不能证明与被告的伤害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