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书记在负责指挥农民安置房建设的过程中私自更改规划设计,并将增建的41套安置房送给开发商对外销售,案发后却以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为由,辩称自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2012年6月5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滥用职权案,被告人王富仁、张新亮被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2007年12月,巩义市人民政府将1.24公顷土地划拨给了孝义街道办某村用以建设农民公寓兴和小区,解决该村108户需宅户及5户改造拆迁户的安置。2008年3月,该村成立了公寓建设指挥部,当时担任该村村委书记、包村组长的王富仁任指挥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新亮任副指挥长。同年6月,巩义市规划部门通过了兴和小区的详细规划设计,但在9月份小区招商竞标工作结束后,王富仁、张新亮多次与中标的开发商杨建州对兴和小区规划设计进行协商调整,并私下达成修改意见,即对2号楼由大套设计变为小套,并增加一个单元。2008年11月,张新亮代表该村村委与杨建州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更改规划设计后增建的41套安置房归杨建州所有。后因部分群众对补充条款不满,该村村民委员会与开发商重新签订了补充条款,但内容与原合同补充条款内容基本一致。
2009年2月,王富仁因工作调动而不再担任该村包村组长。但在此后兴和小区的建设过程中,王富仁、张新亮要求对2号楼的施工图纸进行变更。2010年,2号楼按照改变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建设,但在地基出地平后被巩义市执法局查出,并被勒令停工建设。王富仁得知后以孝义街道办的名义,虚报增加拆迁安置户的安置房套数,报请巩义市规划部门调整2号楼的规划设计,规划部门按照新上报的拆迁户安置数批准了对2号楼变更规划设计的申请,但该村村委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包括补充协议)并没有增加安置户购买住房的套数。而后,2号楼继续施工建设,案发时,兴和小区主体工程及主要配套设施工程已经完工,开发商杨建州将其所得的41套房产面向市场出售。
庭审过程中,王富仁以其事业编制身份为由辩称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滥用职权罪要求的主体身份;而张新亮以其只是村民自治组织的村长、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由意欲为自己开脱。
对此,此案的承办法官张国正认为:王富仁作为在孝义街道办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从事有关兴和小区的工作属从事公务的职务行为。在不担任该村的职务以后,其有关兴和小区的行为是延续之前有关的工作。张新亮作为该村的主要干部,从事有关兴和小区的建设工作是协助孝义街道办从事公务的职务行为。因此,二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富仁、张新亮在履行兴和小区建设的公务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和巩义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滥用手中的权力,采取私自改建、虚构改建理由上报规划部门批准等手段,违法把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41套农民安置房送给开发商对外销售,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王富仁、张新亮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