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刘女士在一家美容店花费11800元办了一张可享受终身护理的美容卡。没想到,两年后这家美容店被转让,刘女士的终身卡也因此作废。多次索要赔偿无果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原美容店负责人退换其11800元并赔偿一倍损失。2012年6月7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原美容店负责人赔偿刘女士损失9000元。
2009年1月,刘女士陪一个好友来到巩义市一家美容店。期间,在店主康莹莹的极力劝说下,刘女士一次性交付11800元办了一张可享受终身护理服务的美容卡。拿到美容卡后,热情的美容师告诉她,以后每周都会电话通知她按时来美容。刘女士并不知道,这个她期待着为自己的终身美丽负责的美容店还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三个月后,该美容店客户中心搬迁,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并改名为“出水芙蓉女子休养会所”,业主为第三人王玉洁,康莹莹为工作人员。来到新的美容店里,看着更加舒心的美容场所,刘女士觉得自己的美容卡办得“超值”。
2010年12月,出水芙蓉女子休养会所的店员通知刘女士该店因装修而暂停营业一个月。但没想到,一个月多月后刘女士再次来到该休养会所时却被告知她的美容卡需要重新交费才能继续使用!原来,该休养会所已经被转让了,业主不再是王玉洁,康莹莹也不再是工作人员。新的店主以没有收到刘女士的费用为由拒绝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而康莹莹、王玉洁以店面已转让为由拒绝赔偿刘女士的损失。无奈之下,刘女士诉至巩义法院,要求康莹莹、王玉洁退换其11800元,并赔偿一倍损失。
庭审过程中,康莹莹辩称刘女士所交的费用为美容年费,休养会所已经履行了约定的服务项目,不存在退款和赔偿损失。原来,办卡时刘女士并没有与美容院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如今她手中只有一张11800元的收据,且收据上没有注明收取费用的用途。对此,本案的承办法官程志远认为:康莹莹和王玉洁称此款是美容年费,但其作为经营者,其出具的收据不注明所收费用的用途,也未提供经营中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加之有证人证明刘女士所交费用为终身护理费用,因此不予认可康莹莹、王玉洁的辩解。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康莹莹、王玉洁承诺为原告刘女士终身服务,但其仅为刘女士提供了两年的服务,康莹莹、王玉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刘女士要求被告退还11800元终身护理费用,但因对方已提供了一定时间的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康莹莹、王玉洁应酌情返还刘女士9000元。刘女士要求对方赔偿一倍损失的请求,因对方行为构成违约,而不是欺诈,故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巩义法院判决被告康莹莹、王玉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刘女士9000元;驳回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