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前河畔作案被判刑18年,十五年后故伎重演再受严惩。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宝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36岁的被告人刘宝林是河南省巩义市站街镇王沟村人,1991年3月曾因犯抢劫、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后经多次减刑于2001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03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出狱后仍不思悔改。2005年3月29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刘宝林来到15年前曾作过案的伊洛河河堤上,看到一对青年恋人正在伊洛河畔散步时,遂持刀上前对李某和王某进行威胁,抢走李某“迪比特”2051型手机一部、王某现金1.6元,并让男青年李某回家取500元钱。后将女孩王某挟持至高速公路下的一涵洞内,将王某手脚捆住,因发现河堤上有人过来,被告人刘宝林才将王某手脚解开,王某乘机逃走。31日晚上,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将被告人刘宝林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宝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