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判文化 -> 法官随笔

法官的善与恶

读《了凡四训》回忆起那件离婚案件

  发布时间:2012-06-18 15:50:23


    前几天,读《了凡四训》,书中提出“立命在天、造命在人”,即上天虽然安排了人的命运,但是人仍然可以通过积德行善来改变自己的命运。同时分析有些行为看起来是善行,实际产生了恶果,是修行的业障;有些事情看起来是恶,但是带来了善果,是修行的功德。我虽然不是佛教信徒,但是这个观点对我触动很大,我就想起了十五年前参与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

    那年我二十二岁,刚从学校毕业来到派出法庭,参审了生平第一起离婚案件。案件的当事人不满四十,女方年轻时吃商品粮,不顾娘家反对下嫁给民办教师吕某,二人婚后生育两个子女,感情深厚。在女方刚刚怀胎小儿子时,吕某辞职办了一个小型企业,招聘一个女秘书,发生同居关系,双方大打出手,企业停业。一年前,男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本次是他第二次起诉离婚。

    审理调解中,女方后边跟着两个孩子,手里拖着一个孩子,见我们就下跪,并歇斯底里的哭诉男人的不仁不义,坚决不同意离婚。那男人坐在一条板凳上低着头默不作声。对于这个陈世美,我们都非常痛恨,对于这个女人和孩子,我们都很同情。于是,我们判决他们不准离婚。男方接到我们的判决书只问了一句话“什么时候可以再次起诉离婚?”,我们说半年之后。

    半年之后,那男人如约而至第三次起诉离婚。不同的是女人大不如以前,不但衣衫不整,走路的时候一歪一斜,听说是小脑萎缩。三个儿女怯怯的躲在母亲身后,衣服全都肮脏不整,特别是那个小男孩,黑瘦黑瘦的,似乎只剩下了一双大眼睛。那女人依旧重复着男人的不仁不义和自己的委屈,男人依旧默不作声。第二天,我和我的指导老师去乡下调查这个离婚案件,邻居对男人的行为都非常气愤,说自从小男孩出生,那男人就没有回过家,女人似乎也没有心情过下去,整天琢磨怨恨那个男人。我们去了那个家,满院子的荒草足有一尺多高,几乎没下足的地方,一排三间的平房破旧不堪,推开虚掩的门,屋子里黑乎乎的除了灶具和简单的桌椅板凳和床之外,啥也没有。女人从外边回来,手里握着一把青菜,身后小男孩牵着她的衣角。我当时泪就掉了出来,掏出了我半个月的工资200元给了她。

    后来我的指导老师找到那个男人,那个沉默的男人诉说了他的委屈:那第三者是他的学生,家庭条件不好,不上学后偶尔碰到老师,想到厂里上班,男人就同意了,处于感激,学生时常帮老师打扫卫生,被女人碰上,认为女孩勾引自己的男人,辱骂的非常难听,男人打了女人,女人心里不愤,就去女孩家里闹,女孩名声坏了,父母不让进家门,和男人弄假成真同居了,现在和女人真的没法再过下去,如果判决离婚,愿意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我们判决双方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上诉,听说女方在中院拉着孩子又哭又跪,凄凄惨惨,后中院改判不准离婚。

    又过了半年多,那男人第四次又起诉离婚。女人前来应诉,话也说不清楚了,走 路更加困难,提交了孩子们书写的憎恨父亲的证言。我们找到女人的娘家亲属,告知他们肯定会判决离婚。不久,女人就蹒跚着拿来了自诉男人遗弃自己和孩子的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离婚案件随即中止。很久之后,法院以遗弃罪判处男方一年的有期徒刑。离婚案件随之恢复审理,不久判决双方离婚。我们到监狱给男方送达离婚判决书时,男人嚎啕大哭,说他身患肝硬化正在办理监外就医手续,恐怕以后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用。我们也不仅潸然泪下,不知道该怪谁。

    当事人先后起诉了五次,历时近八年。案件中,女方和孩子的遭遇打动了所有法官的同情心,男方的恶行被法官以判决的形式给与了否定。由此看来,我们法官是善良的,是正义的,他们判决当事人不准离婚的理由很充分:双方感情基础牢固,男方具有过错,女方谅解不同意离婚等等。他们判决男方遗弃罪的理由是男方应该履行家庭抚养义务等等。而且俗语道“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因此,法官的行为不仅是合法的,也是是符合道德规范的。最重要的是女人心中的怨愤得到了伸张,男人的不仁不义得到了惩罚。

    可是,如果法官没有动恻隐同情之心,而是理性的分析女方存在的过错、双方有无和好可能,在第一次调解无效判决离婚的话,有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后果:一是女人当时还年轻,有资本及时从感情旋涡中解脱出来,开始新的生活,不用为感情纠结八年之久,不用以自己的健康、八年的生活和后半生的幸福为代价,惩罚男人的过错;二是孩子可以得到抚养费、可以有机会体味父爱,不用一生都在怨恨父亲;三是男人不会因为一时的过错,失去一生的幸福和健康,失去了父子父女的天伦之乐。

    很明显,本案中,法官是善良的,但行的都是小善,小善结的是恶果,是佛家称的业障。如果法官能够摈弃倾向性的同情心,理性的一手托两家,顾及一下男方的感受,判决双方离婚,这看似作恶,其实是成就了一家人的幸福,是行了大善。现在想来,作为法官,保持一手托两家的中立和理性就是行了大善,千万不要滥用自己的同情心,使公正的法律背负上善良的恶果。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79445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