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现存的最早的一部法医学专著。书中体现的法律思想、司法检验制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洗冤集录》中的恤刑慎狱法律思想
书中的序言部分写到:“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意思是说,搞清案件的真实情况没有比检查验证更重要的了,因为罪犯的生与死、出罪与入罪、蒙冤昭雪都由此决定。法医检验是对尸体的现象、死因等情况的判断,与人的认知水平密切相关,不同的人做出的鉴定结论也不同,因此要经过初检、复检、审之又审才能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宋慈认为“居官以民命为重,倘若刑狱一有不决之疑,必多所失” ,他对所断之案坚持“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这些都是恤刑慎狱的法律思想在《洗冤集录》中的体现,以此为指导,能够为罪犯洗刷冤屈,这也是宋慈取名《洗冤集录》的初衷和本意所在。
二、《洗冤集录》中的司法检验制度
宋法明确规定,凡“杀伤公事”、“非理死者”、“死前无近亲在旁”、“禁囚”等均应差官进行检验,是为初检。对于其中的杀伤、非理死者和禁囚尚应覆检, 初检与覆检的结果一致方准定案。为使结果确实可靠,规定初覆检验人员不得相见及互相泄露所验结果,否则要受到杖责。对于某些种死亡于初检后可不覆检:“自缢、自割、投水、病患诸般致死事理分明者,检验后尸首主别无词说,即给付埋殡,更不覆检”。同时又规定:因病死而应验尸者,若其至亲所请求免检的可以免检。
同时还规定了验尸官的职责,根据宋法规定,检验官的职责大致有:(1)对法律规定的应当验尸的案件,必须验尸。(2)对检验任务,官员不得无故推脱。(3)接到检验任务的官员,必须在两个小时以内出发。(4)接受检验任务的官员必须亲自检验。(5)应当委派与案件当事人没有亲故嫌怨关系且不会妨碍案件正确处理的人进行检验。(6)负责检验的官员不得受财枉法等。违反上述职责的,要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三、《洗冤集录》中关于职业道德的规定
书中记载:“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拾匹,无禄者二十五匹,绞。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赃伍拾匹,配本城。”意思是说,处于监管地位的官员如果受财枉法,非法所得价值达二十匹绢的,没有官禄的人受财枉法,非法所得价值达二十五匹绢的,处绞刑。如果所犯之罪只够流罪以及虽受贿未枉法但所受财物价值在五十匹绢以下的,发配本城服苦役。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各检验人员凡是凭借验尸而接受财物的,依“公人法”处理。
四、小结
《洗冤集录》作为我国古代法医学成就中集大成的一部专著,恤刑慎狱的法律思想贯穿全书始终,书中记载的有关司法检查方面的制度是恤刑慎狱思想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体现。对每一名法官来说,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认真细致,做到客观公正。书中对官员贪赃枉法的处罚,对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坚持奉公守法,廉洁自律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