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传销引发经济纠纷,崔某便伙同李某等5人将赵某强行带走非法拘禁。结果,崔某等人不但没有要回钱,反而受到了法律的严惩。7月3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崔某等五人八个月至十个月的有期徒刑不等。
2011年6月23日,崔某等人通过别人介绍说是四川达州有人搞“资本运作”,投资50800元发展下线能赚钱,于是他们就来到四川达州,见到了赵某,赵某承诺说是要先交50800元,不过每发展一个下线可以提成6000元,如果发展不了下线,钱会不少一分的退给他们。
干了一个多月的崔某在一次偶然间,看到电视上说“资本运作”属于传销,于是他就找赵某退钱。赵某当时承诺会在一个半月内把钱退给他,但是后来崔某就一直没见到赵某,钱也没退。
2012年2月11上午,崔某喊上一同被骗钱的李某等5人驾车到巩义市货场路强行将赵某带到车上,害怕赵某与外界联系,将其手机扣押,先后将赵某拉至偃师市郭某家中及虎头山核桃园内限制其人身自由,2月12日,赵某的丈夫报警,14日崔某等5人被警方抓获,赵某在被拘禁三天半后重获自由。
巩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赵某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崔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时间、认罪态度、民事调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