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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发昏为还债入室盗窃 被发现后为逃跑暴力威胁他人

  发布时间:2012-07-05 10:24:18


    本是朋友相聚喝酒吃饭,没想到酒后发昏的他竟为了还债而入室盗窃,正欲作案时被人发现,后为了逃跑他以暴力威胁室主。一时发昏,萌生不法之心;一念之差,盗窃变抢劫。2012年7月4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刘某因入户抢劫而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4月11日19时许,家住巩义市回郭镇的刘某应两位朋友之约到镇上的一家饭店吃饭,期间刘某在喝了近九瓶啤酒的时候因去卫生间而遇见了刚好也在这家饭店吃饭的另外一个好友张某,于是刘某就坐下与张某闲聊,并应张某之邀喝了近半斤白酒。大约一个小时后,刘某回到原来的饭桌寻找同来的两位朋友准备一起回家,但这两位朋友已经先行离开了。于是,已经有些醉酒之态的刘某便独自一人摇摇晃晃地离开了饭店。“当时我已经喝多了,走路很慢,还摇摇晃晃的。我走着走着忽然想起来还欠家门口附近一个超市3000多块钱没还,于是就头脑一热想着趁天黑偷点钱还账。”案发后,在警方调查的过程中刘某这样说到。在这个念头的驱使下,刘某来到一户人家的门口,在敲了门无人应答之后,刘某以为其家中无人,于是便在观察四周后翻墙进入这户人家院内。而后,刘某蹑手蹑脚地进入了一个房门内,在打开房间内的一个抽屉时因发出响声而被正在房间内睡觉的主人发现。急于脱身的刘某情急之下便拿起旁边桌子上的一把水果刀,边拿着水果刀向着室主乱舞边威胁他们,而后刘某趁机逃跑到院内,就在准备开门逃出的时候被其他房间内的室主家人抓获,随后被带至附近公安局。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实施入室盗窃犯罪过程中,因被发现而当场持刀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刘某入户抢劫,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幅度内量刑,但其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刘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刘某酒后一时发昏,分文未得仍被判六年有期徒刑,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刘某的家人表示一时难以接受。对此,本案的审判员王少鹏说:“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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