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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因车费与乘客起争执 误会之后一气之下致人轻伤

  发布时间:2012-07-05 10:25:39


    巩义出租车司机陆某深夜拉客,因车费及误会殴打乘客张先生,而后驾车逃离现场。2012年7月4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陆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12年4月18日0时许,乘客张先生在巩义市汽车站附近乘坐上了陆某驾驶的出租车,要求到大约两公里之外的民俗文化村。“当时他一上车我就闻到他一身酒气,我说到文化村要10块钱,他嫌贵,说一般都是5块钱,看他喝了酒我也不太想拉他,于是就说要不你下车吧,这么晚了5块钱我真没办法去,他犹豫了一下后说10块就10块,开车吧。”案发后,司机陆某这样说到。对此,被害人张先生不予认可,张先生说自己当天并没有喝酒。到了民俗文化村后,陆某按照张先生的要求又往前开一小段路程,期间因张先生没有找到目的地,陆某表现出了不耐烦的情绪,并且以为张先生是在故意捉弄他。对此,张先生说其并无捉弄之意,只是因为对周围环境不熟悉而走错了路。

    而后,张先生说要返回到外沟村委,陆某要求追加车费10元,张先生不同意,协商之后张先生妥协再加5元车费。在出租车开往外购村委的途中,张先生给朋友打了一个电话。本是一个普通的朋友联系电话,陆某却误以为自己得罪了张先生,张先生这是在联系朋友准备停车后对他就行报复。想到这里,陆某立即原路返回,在返回了约200米后停车要求张先生下车。张先生下车后因不满而抱怨了几句,陆某觉得他不怀好意,并且有意对自己进行报复,于是一气之下就下车对张先生进行了一番拳打脚踢,而后在把受伤的张先生拖入了路边的绿化带后开车逃离了现场。张先生在几下陆某的车牌号后报警。

    经巩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先生的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陆某已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4万元。本案现已由巩义市公安局调查完毕,陆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提起诉讼。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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