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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耍赖扣留工程款于法无据 法院判决支付五农民工被欠工资

  发布时间:2012-07-04 10:26:42


    受雇于包工头为甲方建房,没想到工程结束后甲方却耍赖扣留工程款,包工头以此为由拖欠五名农民工近一半应得工资。多方索要无果后,五名农民工诉至法院,要求甲方及包工头支付其所欠工资,并要求赔偿损失费2500元。2012年7月3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2011年10月,长年在各处承包建筑工程的刘瑞祥经人介绍新接了一个为巩义市孝北村李江新建房的小工程,并与李江新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书。双方约定由乙方刘瑞祥给甲方李江新建房一处,并对工价、具体付款时间及款额做好了约定,同时还约定每层主体工程完工后李江新支付每层工价的60%,25天内主体楼房应按质量完工,工程全部完成后李江新支付剩余工钱。合同成立后,刘瑞祥依约组织王立成、崔心宽等五名建筑工人进入工地施工。施工期间,李江新如约按时支付了各项工程款。一个月后,工程全部完成,但没想到,这时李江新却以没有按期交工、丢失工具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40%工钱。包工头刘瑞祥也以此为由,拖欠王立成、崔心宽等五人工资共计7710元。

    虽然这7710元平均在五个人身上只有1500余元,但对他们这些农民工来说那却是辛辛苦苦工作十多天的血汗钱。多次协商无果后,王立成、崔心宽等五人无奈之下便将刘瑞祥、李江新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所欠工资,并赔偿损失费2500元。

    庭审过程中,李江新辩称其与刘瑞祥签订了建房协议,并未与王立成、崔心宽等人签订协议,原告所诉主体错误,应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刘瑞祥因缺席未答辩。

    本案的承办法官魏清正认为:被告李江新在没有与刘瑞祥达成一致意见,也没有通过诉讼等合法渠道依法确认的情况下单方扣留刘瑞祥部分工程款未付,对刘瑞祥未能全额支付王立成、崔心宽等人的工资负有一定责任。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立成、崔心宽等五人受刘瑞祥雇佣为李江新建房,被告刘瑞祥欠五原告工资7710元未付属实,被告刘瑞祥对此款有偿还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由刘瑞祥支付五原告4710元,由被告李江新在欠刘瑞祥的承包款中直接支付五原告3000元。李江新支付此款后可在与刘瑞祥结算时予以折扣。五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费2500元,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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