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非常在乎自己的面部肌肤,如果长了痤疮,则对面部外观造成一定的影响,尤其对爱美的女性朋友来说更是想除之而后快,然而家住巩义市的杨女士却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美容不成反被毁容,气愤之余她一纸诉状将经销商告上法庭,决定用法律来为自己讨回公道。近日,巩义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美容致残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化妆品店业主赔偿原告杨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732.60元。
2011年8月11日,杨女士到张某开办的巩义市城区卓缘美容店进行光子祛痤疮治疗,治疗费为4000元,到2011年10月14日治疗全部结束。可杨女士在店里治疗不到一个疗程就感觉脸上红肿难受,她向张某提出质疑,张某说这属于正常现象,给了杨女士一些药膏让她回去自己涂抹一下就好了。没过多久杨女士感觉越来越严重,多次找张某解决无果。
治疗全部结束后,10月18日,杨女士因面部过敏性皮炎住院治疗,10月27日痊愈出院,共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1231.6元,住院伙食费为300元。11月15日,杨女士因面部过敏性皮炎再次住院11月25日出院,共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492.2元,支付交通费190元。后杨女士、张某因此发生纠纷,形成诉讼。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为原告进行光子祛痤疮治疗,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称被告治疗没有效果,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返还治疗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因被告的治疗,导致原告面部出现过敏性皮炎,被告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当支付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的请求,对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第一次住院治疗痊愈后,第二次又住院治疗,其不能证明第二次住院与被告的治疗之间有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