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0多岁的刘某在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当临时工,一次锄草时不慎摔倒,造成九级伤残。但因该公司拒绝赔偿刘某医疗费用,被刘某告上了法庭。近日,巩义法院受理了这一起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是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雇佣的临时工,一天工资35元,她的工作是拔草锄地。2011年6月18日上午,刘某在拔草锄地时不慎摔倒,后来被送往巩义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尺桡骨开放性骨折和右尺神经损伤,鉴定为九级伤残。住院九天后,该园林公司拒不支付医疗费用,刘某无奈出院治疗。故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费共计八万多元。
但该公司辩称:刘某是临时工,干一天算一天钱,刘某受伤时并未通知该公司,该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不知道此事,所以不应赔偿。本院认为,刘某作为该公司的雇员,在雇佣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在工作中未尽到谨慎义务,对其的摔伤也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由被告承担原告刘某损失的60%,其余损失由刘某自行承担。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9508元。至此,这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