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系韩某的儿媳,因琐事发生争吵,焦某跑到韩某家中,将其打成多发性软组织挫伤。近日,巩义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焦某赔偿原告韩某医药费1080元。
原告焦某与被告韩某均系巩义市康店镇马峪沟村村民。2011年9月19日晚上9点30分左右,两人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随后,焦某闯入韩某家中,因话不投机她们就打了起来,当时韩某的牙齿被打掉四颗,而焦某对韩某不管不问,因此,韩某请求法院判令韩某赔偿10040元。
在庭审过程中,焦某辩称:她没有殴打原告,原告说的不是事实,她不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9日晚上22时许,被告焦某确实闯到原告韩某家中,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焦某将原告韩某打伤。韩某受伤后到巩义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将原告打伤,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的请求,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在外购药发票240元,诊所收据3822元,换牙收据900元,因均未提供相关诊断证明,不能证明和被告的伤害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因原告未构成伤残,故对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