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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取款机中捡卡取现 喜得意外之财后夫妻二人双双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7-18 08:25:19


  

    粗心男子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后忘记取卡,紧排其后的一对贪心夫妻便趁机从该卡中取出了18000元现金。殊不知这边他们正因“天降馅饼”而喜不自禁,那边原卡主已经从银行发来的服务短信中察觉到了异常。2012年7月17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李文、陈珊夫妇因一笔“意外之财”而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现年30岁的李文与27岁的陈珊是一对夫妻,2012年5月25日18时许,两人在一个中国邮政银行自助银行取款时发现排在他们前面的那位取款人离开时忘了取卡,并且卡内有19000余元的余额。二人观察四周后发现自助银行里暂时没有其他人,于是就商议要不要取里面的钱,起初陈珊比较犹豫,但李文说:“真的被找到的话咱把钱退给人家就没事了”,殊不知按下取款键就是犯罪的开始。

    在贪念的促使下,夫妻二人决定捡起这个从天而降的“馅饼”,而后陈珊在自助银行外把风,李文在自动取款机前操作,每次取款2000元,分九次取出了18000元现金,然后李文由于要去上夜班,便将这些钱交给了陈珊保存,并将捡到的银行卡扔进了路边的垃圾桶里。夫妻二人肯定没有想到,就在他们因这笔意外之财而喜不自禁的时候,离开银行不久的卡主贺先生已经从银行接二连三发来的服务短信中发现了异常,并随后向警方报案。而后,警方从自助银行内的监控录像中发现了李文、陈珊二人的违法行为。案发后,李文、陈珊已退赔被害人损失18000元。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文、陈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文、陈珊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文、陈珊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当时一时贪心就取了别人卡里的钱,我以为被发现后把钱还给人家就没事了,没想到已经构成了犯罪。唉,便宜没占到,倒让自己家里损失了4万块钱,还背上了不光彩的犯罪记录,真是不值!”得知判决结果后,李文、陈珊二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

    本案的承办法官白金芳说:“此类案件的犯罪原因往往是一个‘贪’字。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去ATM机,本来都是打算办业务的,但当意外看到别人的卡没有拿走,且可以取款时,在短短的几秒钟内他们便会抱着侥幸的心理放纵自己的贪欲。《刑法》第196条规定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但仍有很多人以为被发现后只要把钱还了就没事了,但实际上在按下取款键的同时他们的行为就已经违法了。”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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