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琴和张峰均离异,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丈夫张峰去世几年后,儿女便对周琴不管不问。为此村委也参与调解过,要求儿子每月支付继母500元、女儿支付200元的生活费,可两人只履行一个月便不在履行。无奈,继母将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儿女每月各支付自己500元生活费。7月25日,巩义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令被告张涛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周琴生活费一百二十元。
现年65岁周琴,于41岁时离异。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张峰,45岁的张峰家住巩义市有一儿一女,张峰离婚后7岁的女儿跟着前妻生活,4岁的儿子张涛则跟着张峰。周琴和张峰相处一段时间后便登记结婚。1982年18岁的女儿张莉回到张峰身边生活,直到22岁结婚嫁人。
周琴和张峰带着儿子生活一直很圆满,直至2004年张峰去世。周琴独自一人将张涛抚养长大。眼看23岁的张涛到了已婚的年纪,周琴又开始托人给张涛介绍对象。辛辛苦苦张罗着帮儿子办了婚礼,可最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导致离婚。之后张涛认识了苏菲,相识半年后两人便结了婚,婚后小夫妻两人恩爱有加,可久久不见苏菲怀孕。急着抱孙子的周琴带儿媳妇去医院检查后才得知是苏菲不能怀孕。这下周琴对苏菲的态度大变,经常冷嘲热讽,还把两人住的院子里水电都断了,闹得苏菲和张涛离了婚。
离婚后过了几年,苏菲和张涛两人又牵扯不清,准备复婚。周琴通过打听后得知,苏菲和张涛离婚后又嫁了人,因为丈夫经常打她跑出来的。周琴说苏菲:“你现在都没离婚,和张涛结婚是违法的,犯重婚罪。”不同意两人在一起。俩人迫于无奈最终也没能在一起。张涛对此记恨在心,认为是继母毁了自己的幸福。
61岁的周琴现已失去劳动能力没有了经济来源。可此时,面对周琴的状况,儿子张涛和女儿张莉都不想赡养继母周琴。女儿张莉称自己一直跟着生母生活,成年后才跟随父亲及继母生活,因此自己不具有赡养继母的义务。儿子则因自己婚姻的事情对继母有极大不满,也不愿意赡养继母周琴。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周琴与两被告父亲应成立事实婚姻。赡养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生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张涛由原告抚养教育至成年,原告与被告张涛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原告如今生活困难,被告张涛应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被告张莉其随原告生活时已年满18岁,其已能参加劳动,原告对其未尽抚养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张莉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张涛收入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张涛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20元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