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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单位集资房未办手续 15年后房子之争孰是孰非

  发布时间:2012-07-27 09:41:04


    巩义陈女士购买的单位集资房因闲置未用转让给了单位同事,十五年后陈女士想要收回房子,这时却发现房子已被同事转卖。陈女士称房子是租给同事的,同事却说房子是自己购买的,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租赁关系。因未办理任何手续及证明,双方就房子的归属问题争持不下,陈女士因此将同事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房屋。2012年7月26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现年57岁的陈女士是巩义市某医院的职工,1988年与1991年陈女士分两次先后向该医院共交了15000元的集资建房款,购置了一套该医院的集资房。1996年被告张先生来到该医院工作,打听到陈女士购买的单位集资房一直闲置未用,张先生于是多次找陈女士协商转让房子的事情。后张先生向陈女士支付了31000元,陈女士同意将房子转让给张先生。由于这套房子是单位集资房,被转让时陈女士还没有取得房产证,加之碍于同事关系,因此双方交易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与证明,只是在单位内的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

    2011年,陈女士因房子增值而想要收回转让给张先生的房屋,于是就多次要求张先生还房。本来是购买的房屋,现在陈女士突然说是租借给自己的,这让张先生既疑惑又生气。但是由于手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房子是自己买的而非租赁,张先生因此也感到比较心虚,于是就以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房子居住为由要求推迟还房日期。后张先生经多方咨询,了解到虽然没有房产证,但医院相关部门对他们双方交易房屋进行了登记,就可以证明房子是自己的。张先生于是找陈女士辩解房子归属问题,但陈女士始终坚持认为房子是租借给张先生的。后张先生因工作调动,加上对陈女士无理催还房子的不满,于是就悄悄地把房子卖给了另一个单位同事。没过多久,陈女士上门要求张先生还房,这才发现房子已经被张先生卖了。

    房子之争因此愈演愈烈。陈女士坚持认为房子是租借给张先生的,而张先生认为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并不是租借关系,因此拒绝还房。多次协商无果后,陈女士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返还租借房屋。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女士收取被告张先生31000元,并称30000元是房租,1000元是防盗门款,但其既未提交租借的相关手续,也未约定房租和租期,与常理相悖。且张先生所付价款与房屋时价相近,应认定陈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系房屋买卖关系,而并非租赁关系,故陈女士要求张先生返还租赁房屋的要求法院应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陈女士要求张先生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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