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必须取得相关的手续才可开工建设,依照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流转不可改变土地用途。但巩义市村民张旭光在未经对方全家人同意的情况下,与人交换耕地用以建房,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2012年7月31日,巩义法院审结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法院判决张旭光赔偿其所占土地的承包者李大宽4.5万元。
现年46岁的李大宽为巩义市西村镇人,在1998年9月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李大宽代表包括其父母、姐妹、妻子在内的一家六口与村委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承包面积为三块共2.97亩,承包期为30年。由于李大宽没有与自己的父母一起生活,因此其承包的耕地分开耕种。2004年6月,同村张旭光家想要建房,需要占用当时由李大宽的父母耕种的那块耕地。后经本村一人说和,李大宽的父亲李新军同意张旭光占用其耕地用以建房,后与对方签订了一份换地协议,约定张旭光将其一块耕地换给李新军耕种,并于当天支付给李新军8000元,用于赔偿因建房造成的粮食减产损失。之后,张旭光在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动工建房,2004年8月房子主体建成。期间,李大宽前往阻挡,但张旭光说自己已与所占耕地的实际耕种者李新军签订了换房协议,且该协议已在村委备案,于是便置李大宽的阻挡于不顾。
李大宽认为虽然被占耕地的实际耕种人是其父亲李新军,但这块地是其家庭承包的,自己也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加之张旭光换给自家的地比较偏远,面积仅相当于其房屋所占用地,但本属于自家耕地的很大一部分已经因张旭光建房而被毁,无法继续耕种。因此,李大宽多次找张旭光协商此事,但张旭光坚持认为自己已对李新军进行了补偿,村委也承认了他们双方之间的换地协议,李大宽这是在无理取闹。无奈之下,李大宽于2011年起诉至巩义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旭光拆除在其承包耕地上所建的房屋,赔偿承包期内耕地年产量等损失共计12万元。
法庭上,被告张旭光辩称:签订换地协议时,李新军是该土地的承包人和实际耕种人,故双方之间的换地协议有效,李大宽没有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故请求驳回李大宽的诉讼请求。对此,本案的审判长贺金涛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农村承包户属于特殊的诉讼主体,分个人和多人承包。多人承包进行诉讼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李大宽所在农户系多人承包户,农户中的每个人均享有诉讼权利。
另外,关于换地合同是否有效这一问题,贺金涛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张旭光与李新军签订的换地协议中载明的换地目的是为了张旭光建房,且张旭光已将房屋建起,此行为违反了土地流转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旭光在占用原告李大宽家庭承包土地上现已建起住房,本应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但因该土地已被造成永久性损害,难以恢复原状,故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李大宽所受实际损失和前期张旭光已向李新军支付赔偿8000元,以及李新军及其妻子不主张赔偿权利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旭光赔偿原告李大宽损失45000元。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