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酒杯引发的悲剧。巩义男子陈辉受其厂长召集与几名工友一起吃饭喝酒,而后在骑摩托车独自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陈辉的家属为此向其厂长王林,以及当日的另外五名酒友索赔,要求他们对陈辉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2012年8月2日,巩义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
现年46岁的王林是一家小型铸造厂的厂长,2011年6月的一天下午,王林通知陈辉和其他五名工人到厂里加班,后因机器故障而无法开工。于是王林就召集包括陈辉在内的六名工人驾驶各自的摩托车到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期间七人共喝了3斤白酒、12瓶啤酒。当天晚上20时许,陈辉、王林等七人开始陆续离开饭店回家。因他们各自都驾驶的有摩托车,且当时陈辉看起来也无喝醉的表现,于是这七人就在饭店门口分道扬镳。但没想到,在经过一段过沟公路时,酒后驾车、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陈辉因下水道盖板损坏而掉入沟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陈辉的家属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当日与陈辉一起吃饭饮酒的王林等六人对陈辉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其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造成陈辉死亡的主要原因有三:1.陈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3.巩义市公路管理局疏于管理,致使事故路段盖板缺失。陈辉作为成年人,其在明知国家严禁酒后驾车的情况下,仍在酒后违规驾驶机动车上路,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林作为喝酒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其他五人作为主要参与者,其在明知陈辉驾驶有机动车的情况下,仍与其一起喝酒,并在酒后任其自行驾车回家,不仅没有尽到合理的劝诫义务,而且没有尽到必要的照顾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各方过错程度,以被告王林承担10%,其他五人承担20%为宜。
最终巩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林赔偿陈辉家属各项损失27500元,陈辉的其他五名工友共同赔偿36500元。
据悉,陈辉的家属另案起诉了巩义市公路管理局,要求其对陈辉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目前此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本案的承办法官贺松峰借此提醒大家:在饮酒、劝酒时,不仅应当讲酒德酒风,而且应特别注意不要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下列三种情形“酒友”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是强迫性劝酒,即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身体有疾病,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在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对方饮酒,甚至故意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喝酒;二是未将醉酒者送到安全地方,即在对方喝醉,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时,清醒酒友应当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三是酒后实施不法行为而未加劝阻,如对于醉酒者,清醒酒友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