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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他人触刑律 后悔莫及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5-08-29 17:59:35


   以他人与朋友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敲诈他人钱财。近日,被告人何某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3年12月17日早晨,巩义市回郭镇农民何某伙同刘某(在逃)驾驶一辆白色 面包车来到回郭镇小訾殿村将村民闫某骗到车上,将其拉到偃师市的唐僧寺附近,就闫某曾与刘某的妻子发生过两性关系为由,采用威胁、恐吓等方式,让其脱掉衣服,拿走闫某现金600元,后又让闫某打一张20000元的借条,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其中的20000元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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