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程序都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审判制度不可能存在于纯自然的状态之中,它们是由人类所创造的,因此具有特定的文化趋向。作者从初民社会的神判,中国传统社会的情理判到现代社会的审问式审判和对抗式审判,审判诸方面论证了文化与审判的关系。
任何程序都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审判制度不可能存在于纯自然的状态之中,它们是由人类所创造的,因此具有特定的文化趋向。
初民社会的神判。
1937年,英国学者普利恰德在非洲进行人类学调查时发现,非洲中部的阿赞达人是“非常聪明、富于心计和进步的”,但阿赞达人却诉诸超自然的力量来解决生活中所遭遇到的所有事情。不同的神谕可作为选择特定事务的标准。因此,在做出所有重大决定之前,阿赞达人都会求助神灵。
毒谕是阿赞达人最为重要的神谕,阿赞达人完全相信它的决定,并且具有法律的力量。当某个案件事实不清时,他们就会立即诉诸于毒谕。虽然普利恰德是在20世纪30年代所作的调查,但是直到1982年,一部纪录片仍然表明毒谕审判存在于非洲大陆。阿赞达人的审判行为在我们今人看来是可笑的,甚至觉得荒谬:如此聪明和富于心计的人为什么会相信这样一种容易产生错误的程序呢?如果我们不是以当代人的标准,而是将毒谕审判置于阿赞达人的天空下,那么它就是完全符合逻辑的。在阿赞达人的世界里,他们不仅将神灵视为知识之源,而且赋予了它解释和预测社会生活的超然能力,所以诉诸神谕认定事实解决纠纷就是完全“理性”的选择。阿赞达人的审判方式是他们整个信仰体系催生的必然结果,反过来,神判又会强化阿赞达人的信仰系统。
中国传统社会的情理判。
明人张瀚曾在《松窗梦语》中,颇为得意地记载了一起他在任郡守时所断的一桩难案。有兄弟二人为了财产的问题起了争执,于是就告到了县衙。县令不知道该如何裁断此案,就上报给了时任郡守的张瀚。张瀚问这兄弟二人:“你们两人是同父同母吗?”那两人答道:“是的。”张瀚又说:“亲生兄弟的情义都不念,反而相互攻击对方,这跟同一个母狗所生的小狗去争骨头吃又有什么两样呢?”两人都重重地挨了板子,然后又被同一个枷锁拷在了一起,放在了大牢里。过了一段时间,两个人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说:“自从发生了争端十多年以来,我们两个人见面都是目不相视,如今一个多月以来,我们一同居住、吃饭,以前阻隔的情义又通畅了,长年的怨恨也烟消云散了。”然后兄弟二人又向天发誓,以后一定要重归于好。张瀚笑着说:“知道错误能够改正就是良民。”于是就将两人释放了。这个案件在我们现在看来可能也是荒谬可笑的,但是如果我们把这起审判放在传统法律文化的背景下,仍然可以获得解释。在中国古代,理想社会是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分寸的社会,家庭关系是社会的初级关系,然后将这种初级关系不断地推而广之,修齐治平,这种做法推至终极,可把家族外、宗族外的所有次级关系统统初级关系化,从而形成“四海之内,皆兄弟也”的美好局面。在这样的社会中,君贤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老者安之,少者怀之”,所以兄弟之间要相互和睦相处,切不可相互为了一点小事而争吵不休。要是把事情闹到衙门里去了,更是败德之举。所以张瀚才脱离了“当事人”的要求而另行一套,将两人不分对错地都投入了监牢……
现代社会的审问式审判和对抗式审判。
在现代社会,西方社会并驾齐驱的两大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审问式审判和对抗式审判,前者主要为大陆法系所采用,后者主要为英美法系所采用。审问式审判强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证据的调查和事实真相的澄清是法官的法定职责,控辩双方仅起辅助和补充的作用。对抗式审判强调双方当事人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证据的调查是当事人的责任,法官只是一个被动的听客。那么我们又该如何解释同为西方文化的后裔的两大法系在审判上的差异呢?
霍夫施提德曾从1967年到1973年对66个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的职员进行了问卷调查,来探究文化价值观对组织行为的影响。霍夫施提德运用三个变量进行调查,这三个变量分别是权力距离、避免不确定性和个人主义。权力距离是指某个组织系统内部上下级的关系,权力距离指数(PDI)用来衡量对个人权威的接受度。权力距离的指数越高,就意味着下级越是容易认可上级的个人权威。美国和德国PDI的指数都很低,美国的指数是40,而德国的指数是35。这就无法解释为何德国会产生“权威主义”的审问式审判。
避免不确定性,指的是对不确定性的容忍度(UAI),德国在这个指数上的分值要遥遥领先于美国,这也是德美两国在所有参数中最大的差异。霍氏认为即使在低指数的PDI社会里,高指数UAI也会导致特定类型的权威主义。他论证道,解决难以容忍的不确定性的最佳方法就是权威的力量,从而使德国产生一种权威主义的文化模式。
个人主义,指的是在特定社会里个人同集体间的相互关系,与其相对的范畴是集体主义。个人主义指数(IDV)是用来衡量个人在集体中的相对分量。美国的IDV指数在所有国家中独占鳌头,而德国IDV指数接近中流位置,这充分说明了美国对个人权利的高度尊重和对权威的怀疑。
正是由于对权威和个人关系的不同文化价值观,导致了德国被动的当事人方和美国沉默的裁判者。文化价值观不仅为现有的制度框架提供深厚的理念支撑,同时也成为法律移植时的一道重要关卡。德国曾经于刑事审判中移植了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制度,但是该制度最为重要的基石就是个人对程序的控制力,由于缺乏文化土壤,德国的这一改革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沦为一纸空文。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