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司法机关发现一个较普遍的现象: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人若担任司法部门一把手,履职期间大多比较保守,改革步子迈得不会很大,创新举措不是很多,媒体宣传不会造出很大声势,在上级评优树模时优势也并不明显;相反,那些没有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干部转到司法机关任一把手时,任职期间往往会更为开放,工作中敢想敢干,步子大、亮点多、外界关注度高,更容易在争先创优中受到上级表彰。比如近年来一些地方评选的十佳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其两长多半并非法学科班出身,甚至是没有接受过法学系统教育的原党政干部。这不是戏谑性的正规军与游击队问题,也不能简单地厚此薄彼,有必要进行深层次分析。
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人,不管是在校期间的全日制读书还是在职期间的系统学习,对法律的基本理论、观念和规律有了较深入了解,法律规则在他们心中形成了固定规范,所受到的条条框框比较多,不论是办理案件还是担任领导职务,他们的禁忌会更多一些。相反,那些没有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主政司法部门,他们没有更多的条条框框约束,更容易把握大局动向和社会潮流,更易捕捉到舆论热点,往往具有更大的改革勇气和魄力,敢于大刀阔斧地破旧立新,短期内密集推出一系列创新举措,反而能造出更大声势,更易博取媒体眼球并获得上级认可。
这样的局面如果用“胜败论英雄”的标准武断评判,或者凭借一枚奖牌就遽然得出一个孰优孰劣的结论略显轻率。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理应适度保守,保持制度、规则的稳固性,否则公民会茫然不知所措。当然也不能过度保守,尤其当法律本身存在诸多缺憾及瑕疵的时候,继续坚持铁板一块不敢越雷池一步,那则是胶柱鼓瑟、食古不化。但是,司法毕竟是社会最权威、最受信赖的规则体系,司法理念融合了法律、道德、伦理、习俗、文化等多元化的价值追求,经过较长时期的积淀方被认同,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时时处于调整变化状态之中,极有可能引发国家管理系统的失范和司法制度的迷乱。
司法改革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首先是制度自洽,符合法律的基本理念和规则。近年来基层司法机关自下而上式的改革呈勃兴之势,虽然其中孕生了一些增益当事人福祉并为国家司法改革吸纳的善政,比如庭前调解、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等,但一些与法治精神相左、脱离司法实践甚至作秀式、竞赛式的改革也让人忧心忡忡,部分改革不是建设性的优化,而是破坏性的扰乱,在法律未修改、上级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搞所谓的圆桌审判、诉辩交易,有些对重罪案件也暂缓起诉、刑事和解,有些实施一些法官上门找案主动服务、检察官扶贫帮困打井修路等花边新闻式的创新。这些与法治精神相抵触的改革在实践中左支右绌、速生速朽,如果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和严谨的司法职业训练,决策者一般会小心避免。
应当说具有法学修养的官员和不具有法学修养的官员各有所长,也许后者的政治适应性和驾驭能力更强。没有法学教育背景的官员不乏许多治世能臣,甚至是某方面的佼佼者,他们不缺乏运筹帷幄的驾驭能力,也不缺乏悲天悯人的善良情怀。但是,法学毕竟是一门饱含着内在价值观的学科,正如伯尔曼说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学教育最基本的功能不是给研习者传授多少具体法条,而是培养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这是“法治”的基本要义。如果缺乏对法治精神的深邃理解,缺乏对法理规则的基本认同,仅仅依靠激情去改革创新,很可能走入歧路。历史上被津津乐道的英国詹姆士一世参与司法被拒之事,大法官柯克的名言“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真的是一句善意的提醒。
当然,美国学者奥斯汀·萨拉特研究表明:“拥有法律知识的程度和对法律制度的支持程度,并非是一致的关系。人们对法律了解得越透彻,对法律就越发不满意。”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人也有对法律的深深不满,可能腹诽忧思,甚至会痛苦不堪。当前批评法律最多言辞最激烈的,大多是法律界人士。但这种不满更多的会是一种职业忧虑或制度期待,他们对法律的敬畏感并未削减,没有人会因为法律漏洞百出而刻意违反法律。在“爱之深、责之切”的批评声中,他们对法律的信仰与坚守不会动摇,极少会做出突破法律、丢弃规则的违法之举。
没有法学教育背景的司法官员取得成功,而具有法学教育背景者却难成名,这难道是一种悖论?对没有法学教育背景的司法官员带领属下获得全省、全国的先进应表示赞赏,对一切符合法律规则、为法治建设增进福祉的改革创新也应表示敬意。但不能忽略其中付出的巨大成本和存在的诸多风险,许多短期化、主观化、违背法律原则的改革对法治建设的伤害何其深痛,不受节制的改革乱象是司法文明的沼泽地。虽然博登海默说正义长着一张变幻无常的普洛透斯式脸庞,但任何情况下司法人员所操持的法律和规则应当是相对固定的,千万不能让法律长着一张普洛透斯式的脸。法学修养是经过多年的理性熏陶后渗入一个人的骨子中的内在基因,不是一些感性认识所能代替,也不是一些道德标签所能遮掩的。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的灵魂,那种宗教般的感情对正义的坚守与法律的呵护弥足珍贵。司法官员是法治长河的领航者,法学修养是他们最基本的资格证。只有越来越多的接受过法学系统教育的人站在舵手位置上,法治的航向才能清晰可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