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在周伟的旅馆住宿,第二天却发现自己的一部三星牌手机、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西门子牌编程电缆等被偷走,给自己造成价值8750元的损失。王强要求周伟赔偿自己,但周伟称自己的旅馆登记处有贵重物品存放,可王强没有存放,没有人能确定王强是否有他所述的丢失物品。双方协商未果,双方由此引起诉讼。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750元。8月7日,巩义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件。
40岁的周伟在巩义市镇北路90号开设一家孝义宏旗旅馆,系个体工商户。2011年10月19日,王强在该旅馆住宿,第二天发现自己的一部三星牌手机、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西门子牌编程电缆等偷走,给原告造成价值8750元的损失。王强认为是周伟未尽到管理和保卫义务,致使小偷深夜潜入自己所住202房间,导致自己物品丢失给自己造成价值8750元的损失。王强要求周伟赔偿自己损失。周伟对此有很大意见,周伟认为王强有无所丢失的物品,自己不清楚。自己所开办的旅馆是严格按照公安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办理手续的,在旅馆住宿登记窗口处有“贵重物品请存放!”的明示标语。王强于2011年10月13日入住被告开设的旅馆,住宿至同年11月许。原告在被告处住宿期间于2011年10月19日遭窃,于2011年10月25日向公安部门报案称,其随身携带的一部价值1850元的三星牌手机、一台价值4000元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148.75元(不含税)的西门子牌编程电缆总价值近8750元被偷走,公安部门已对此立案。现此案正在公安部门侦查处理过程中。王强认为周伟开设旅馆未尽到管理和保卫义务,应对自己损失8750元予以赔偿。周伟认为王强有无所诉称物品不清楚、且旅馆处有明显提示贵重物品请寄存的字样,原告没有寄存物品,自己不该负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