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高中生小辉在课间操结束后因急于回到教室而快速奔跑,没想到一不小心撞到了同学小雨,致使小雨右侧锁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小雨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小辉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2012年8月8日,在巩义法院法官赵世英的倾情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协议。
小辉与小雨同为巩义市某中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2012年3月8日上午课间操结束后,从厕所出来的小辉因害怕上课迟到而快速奔跑,没想到刚起跑不久就不小心撞到了同级不同班的同学小雨,致使小雨摔倒在地。当时小雨只是感觉右侧锁骨处很疼,心想只是被撞了一下,应该不会有什么大碍,于是就在接受了小辉的道歉后各自回教室上课了。不愿多事的小雨本以为几天后被撞处就应该不会疼了,但没想到数日后被撞处的疼痛感却愈加强烈。当月14日,在父母的陪同下,小雨到巩义市人民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而后小雨住院接受治疗。
期间,小雨的父母曾多次找小辉的父母协商赔偿问题,但小辉的父母在为小雨支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后便拒绝继续为此事承担责任。无奈之下,小雨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其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后受巩义法院委托,河南中允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鉴定,原告小雨构成九级伤残。
小辉的父母认为:“被撞了一下就要求赔偿3万块钱,人的身体哪有那么脆弱?”同时,3万块对小辉的家庭来说的确是一个不小的数目。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赵世英在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一方面对小辉的父母释明法律、分析情理,另一方面,劝说小雨的父母实事求是,依据小雨的实际伤情适当降低赔偿要求。在此基础上,他耐心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钝化矛盾、缩小分岐,双方均同意作出一定让步。
最终,双方在赵世英的主持下达成协议:一、被告小辉的父母自愿于2012年10月15日前赔偿原告小雨的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元;二、如被告小辉的法定监护人按期履行上述约定,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约定,其自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万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