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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2-08-10 08:15:48


巩义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为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确保司法公正,按照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巩义市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对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评查。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依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行。采取一般评查与重点评查相结合、庭审评查与卷宗评查相结合、专门机构组织的评查与各庭局的自查相结合。

    评查采取随机抽查形式,对每个审判员、执行员年均不少于两件(次)。

    第三条  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组长由王建西担任,成员由 考核小组成员组成。

    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在研究室下设办公室,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各庭、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庭、局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在庭、局案件质量负责,并配合好案件质量评查小组的工作。

    第五条  被抽查的审判员、执行员,在指定的案件审结、执结并将案卷装订好后,应尽快送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无催促义务。无正当理由不送评的,视该案为不合格。

    第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庭、局和案件承办者本人反馈,有关庭、局负责人在收到反馈后应及时督促补正,案件承办者本人应自觉纠正。

     对评查中发现的错案线索,应及时向本院错案追究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评查结束后,评查小组汇总各评查成员打分,取平均分数为该案件的实际得分。案件质量评查满分为100分,平均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为良好,60分以上不满80分者为合格,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将为每个书记员、审判员、执行员和司法警察建立评查档案,年终按照《巩义市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后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及评查表)              

附件一:             

案件质量考评标准

第一章  立案庭案件质量考评标准

    第一条 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及抗诉案件,均应严格按照本院《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执行流程管理信息表》和《审判、执行案件流转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并对所收案卷的册数、法律文书的份数、其它诉讼材料造表登记。立案未填写《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执行流程管理信息表》和《审判、执行案件流转表》的,扣20分;填写内容漏项或不准确的,一项扣2分。

    第二条 对起诉到本院的民商事、行政、申请执行案件和抗诉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或者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的,扣10分。

    第三条 认真核算诉讼费、 公告费等,核算错误扣5分;办理减、免、缓诉讼费应当手续齐全,不按规定办理扣5分;不经主管院长审批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的扣20分。

    第四条 立案时收取当事人的证据应当填写(收取证据清单》一式两份,不填写的扣5分,填写有错误的扣2分。立案时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或者提供被告、第三人送达地址的,扣10分,填写不规范从而

送达带来困难的,扣5分。

    第五条 对当事人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以及立案时提出的先予执行的请求的审查、裁定,应当按照本院《案件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否则,扣5分;因迟延作出或作出未及时移交执行而给当事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扣20分。

    第六条 对于立案审查、审批的期限,管辖权异议审查裁定的期限,上诉案件移送的期限等应当按照本院(案件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工作规则》规定的期限办理。否则,每项扣2分。

    第七条 未按照《案件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工作规则》的规定进行“七排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来院要求解决纠纷的案件未及时安排处理的,扣5分;延期开庭二次开庭未经批准而排期的,扣10分。

    第八条 向司法警察大队、书记员、审判监督庭移送案件不符合规定期限的,一次扣1分。未及时将案件归档的,每件扣1分。

    第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在起诉书送达前应当通知案件承办人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办理换押手续或者对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办理强制措施手续,未通知的,扣5分。

    第十条 重大案件未按规定报告而立案的,扣10分。

    第十一条 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扣7分;听证、合议庭评议不制做笔录的,扣7分;对驳回再审的案件,如果上级法院立案后再审,扣10分,对提交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的案件,  如果审判委员会决定不再审的,扣10分。

第二章 司法警察大队案件质量考评标准

    第十二条 接收立案庭移送诉讼案卷材料后,未在《审判案件流转表》上签字的,扣2分。

    第十三条 未按本院《案件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工作规则,规定的期限,完成工作任务的,扣2分;未按规定送达诉讼文书或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的,少送一份诉讼文书或送达回证填写每少一项扣1分。未按规定让被告或第三人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而给后期送达工作带来困难的,扣5分。

    第十四条 按照当事人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无法送达又无相应证明的;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无基层组织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又不报告的,扣10分。

    第十五条 在值庭或担任看押任务时,擅离职守的,扣5分;在协助立案庭、执行局进行保全、强制执行、强制拆迁等任务时,不尽职尽责的,扣5分。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移送诉讼案卷材料的,扣2分。

第三章  书记员案件质量考评标准

    第十七条 在接收立案庭、法官移送的诉讼案卷材料后,未在《审判案件流转表》上签字的,扣2分。

    第十八条 按规定的时间对审理的案件的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地点进行公告。未公告的扣5分,公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第十九条 书记员应当运用计算机对开庭审理的情况准确、详尽的予以记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主要的事实依据、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况、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情况及法庭辩论时当事人辩论的主要观点等均应详尽的予以记录;法官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将法官依照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当事人责任划分、判决的理由,适用的法律及裁判结果等内容完整的予以记录。法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应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庭审笔录不能反映开庭的基本环节和主要内容的,扣10分;庭审笔录遗漏开庭主要环节或主要事实、庭审笔录签名有遗漏的,遗漏一处扣2分。

    第二十条 各类笔录制作应准确完整、语句通顺、不产生歧义、无错别字、无空行或大段漏记。笔录制作不完整、空行或大段漏记的,扣10分;语句不通顺或产生歧义的扣2分;有错别字的,每处扣1分。

    第二十一条 在制作合议庭笔录时,应准确记录承办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分析、裁判理由、适用法律等发表的意见。评议的主要意见记录不准确或有遗漏的,扣5分;评议笔录无签名的,扣2分。

    第二十二条 装订案卷时对证据的粘贴、目录、卷面、卡片的填写,圆珠笔或蓝墨水书写材料的复印,编号等均应符合案件归档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处扣1分;案卷装订不整齐的,扣5分;案卷内有金属物品的,一处扣2分。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院《案件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工作规则的要求,结案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立移交案卷、上诉案件延期移交以及评查案件延期移交的,一项扣5分。

第四章 综合审判庭质量考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开庭前未按规定告知被告人有关事项的,扣5分;对少数民族被告人未告知其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扣5分;未按规定为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扣5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证据证明其可能构成犯罪并逃逸的,法官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案件难以审理的,扣15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刑事公诉案件,在起诉书送达前案件承办人接立案庭通知后对被羁押的被告人或者未被羁押的被告人未办理换押或者强制措施手续的,扣5分。

    第二十七条 诉讼案件应当采取保全措施未采取或采取保全措施不当的,扣5分。对案外人提出的保全异议未认真审查而造成案外人财产损失的,先予执行的案件审查不严的;扣10分。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回避规定应当自行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扣5分。

    第二十九条 民商事、行政案件应当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而未进行,导致多次开庭的,扣3分。

    第三十条 审判案件案由确定错误扣5分;对诉讼主体审查错误或判决确定的主体不当的,扣7分;委托代理人授权不明的扣2分。

    第三十一条  民商事、行政案件开庭审理不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或归纳的争议焦点不准确、不全面的扣5分。庭审调查和辩论未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的,扣5分。

    第三十二条  民商事、行政案件审判诉讼证据未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认证的,对举证责任分配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有一项扣5分。裁判文书中引用未质证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扣10分。

    第三十三条  庭审程序颠倒、混乱或程序不完整的扣5分。

    第三十四条  调解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或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扣15分。

    第三十五条  民商事、行政案件未按规定办理委托评估、鉴定的,扣5分。

    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未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事实叙述、层次不清、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未进行分析认证的,扣5分;论理未紧扣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说理不透彻、逻辑性不强的扣5分;适用法律不准确、不全面或顺序错误的扣3分;裁判主文表述不清、不严谨、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而难以执行的,扣10分。

    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语句不通顺、语法错误,出现一处扣2分;出现错别字、漏字、错用标点符号,每处扣0.5分。

    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制作不规范,容易产生明显歧义的,扣10分;裁判文书的论理部分与裁判主文明显矛盾,造成当事人缠诉的,扣15分;裁判文书明显错误而必须裁定予以补正的,扣15分;裁判文书的裁判主文违背合议庭的评议结果或违背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扣30分。

    第三十九条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未经合议庭评议宣判的,扣案件承办人30分;合议庭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法律的适用未发表意见的,扣10分。

    第四十条  按照本院《案件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工作规则,规定,应当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审判长或者承办人未按规定报告而处理的,扣20分。

    第四十一条  上诉案件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申的,扣案件承办人30分,合议庭其他成员10分。

    第四十二条  上诉案件因实体错误被发回重审的,由发表错误意见者承担责任,是承办人的扣20分,是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扣10分;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部分改判或者全部改判的,承办人或者合议庭其他成员未向本院综合考评委员会提出申辩意见或者申辩意见未被采纳的,由发表错误意见者承担责任,是承办人的,扣,5分至10分,是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扣3分至5分。

    第四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宣判时未明确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期间、地点等事项的,扣10分。

    第四十四条  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未按规定在各类诉讼文书和裁判文书上签字的,出现一处扣1分。案件审结后,审判员将制作的裁判文书校对无误后签名交书记员打印,未签字的扣5分。

    第四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未按立案庭排定的期限内开庭结案或未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庭手续的,有一项扣10分;超审限的,扣30分。

    第四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在接收和移送案件时,未在《审判案件流程表》上签字的,扣2分。

    第四十七条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章  执行局案件质量考评标准

     第四十八条  执行庭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应当按照本院(案件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工作规则》规定的期限进行。未按规定办理的环节,每处扣2分。

    第四十九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庭应给申请人作好首次谈话记录,要求申请人尽可能的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作首次谈话记录的,扣5分。

    第五十条  执行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给被申请人作好首次谈话记录,要求其提交财产状况清单。漏作一项扣5分。

    第五十一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如果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庭应立刻查证、保全。如因查证、保全延误执行时机的,扣20分。

    第五十二条  执行庭对保全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造成物品毁损,灭失的,扣20分。

    第五十三条  执行庭采取查封、扣押、搜查、拘留、罚款、查询、冻结、划拨、作价、抵偿、变卖、拍卖等措施应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如执行措施有错误的一处扣10分,手续不全一处扣5分。

    第五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案外人异议的处理等,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办理的一处扣10分。

    第五十五条  执行和解、执行担保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扣10分。

    第五十六条  执行款物的提取、发放应当手续齐全,交接清楚。严禁使用白条提取、发放执行款物,否则每项扣5分。

    第五十七条  重大、疑难执行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事先得到主管院长的批准。擅自对此类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扣10分。

    第五十八条  执行案件的中止、终结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

    第五十九条  执行案件无执行日志的,扣10分,执行日志不完整,不具体的,扣2分。

    第六十条  执行裁定书格式不规范,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扣5分;语句不通顺,表达意思不准确的扣3分;有错别字,漏字,标点符号使用错误的每处扣0.5分。

    第六十一条  执行案件超内部执行期限的,扣10分;超过六个月执行期限的,扣20分。

    第六十二条  执行案件的装订不符合标准的,适用本标准第二十二条的扣分规定。

  第六十三条 执行案件报结后五日内报审判监督庭考评,超期报送的,每件扣3分。

  第六十四条 本案件质量考评标准的解释权归本院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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