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人民法院关于对公开审理案件实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规 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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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途径和渠道,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自2010年9月30日起,我院全面开展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工作。各部门应按照本规定于11月15日前,完成本年度同步直播开庭任务。各类案件的任务为:刑事2件,民事3件,商事1件。
第二条 庭审网络直播,应从下列案件中选择
(一) 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的案件;
(二) 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
(三) 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
(一)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
(二) 公诉机关认为不宜进行直播的;
(三) 当事人、证人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直播的;
(四) 进行直播社会效果不好的;
(五) 其他不宜进行直播的情形。
第三条 对公开审理案件进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应事先征求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证人意见。
第四条 宣教科、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本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应用管理及直播事宜。
第五条 司法行政管理科及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本院庭审网络直播的设备、技术、经费保障。
第六条 对公开审理案件进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实行一案一审批制度。审判庭对拟选定进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案件,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三日内报宣教科备案。宣教科每月向中院相关部门汇总报送情况。
第七条 审判庭申请庭审网络络视频直播案件,应随审批表提交以下材料:
(一) 起诉状(起诉书);
(二) 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证人对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书面意见或征询意见笔录;
(三) 合议庭组成情况。
审判庭向宣教科备案时,以上材料同时备案。
第八条 宣教科应当与审判庭一起确定案件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具体时间,并商定直播方案;并做好设备的调试和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如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按预定的时间进行直播的,宣教科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审判庭。
第九条 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具体时间确定后,审理案件的审判庭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公诉机关、当时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提醒其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十条 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具体时间确定后,宣教科应在巩义法院网提前三日发布直播预告。预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 庭审网络直播的时间、地点;
(二) 案件当事人名称及案件;
(三) 合议庭组成人员姓名。
有公诉机关派员出庭的,应当预告公诉机关名称。
第十一条 宣教科负责庭审网络视频直播过程中网民留言后台管理,并将网民留言情况整理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网络庭审直播的审判庭。审判庭应在接到网民留言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网民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为保证合议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不受干扰和影响,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活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有影响庭审活动的声音;
(二) 不得有影响庭审活动的特殊光亮;
(三) 不得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内容和进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秘密。
第十四条 本院各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网络视视直播案件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案件审理依法进行,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形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公开审理案件进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