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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12-07-24 08:18:16


    巩义市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为加强作风建设,严肃组织纪律,依据《公务员法》、《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河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考勤制度。

    第一条  全院干警要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第二条  请假要写出请假条,逐级审批。

    院长请假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院领导请假、部门负责人请假、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会议期间请假由院长批准。

    一般干警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3天由主管院领导批准,4天以上由院长批准。

    本院会议或其他重要活动的请假,中层干部由院长批准,一般干警由常务副院长批准。

    院领导请假报院长办公室备案,其他人员请假经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因公出差按前述程序经审批后报人事科备案。

    第三条  假期完毕干警本人应及时到人事科销假。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请病假4天以上的,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持有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

    第五条  考勤结果纳入我院责任目标考评。

    第六条   一季度内事(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参加本季度考评。

    一年内事(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我院年度考评,取消年度评先、评比资格。

    第七条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超过15天的,年度考核可以定为优秀等次。

    一年内事假累计16—3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取消年终一切评先、评比资格。

    一年内病假(住院除外)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八条  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男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另增加婚假18天。

    产假3个月。实行晚育的(女晚婚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3个月,同时配偶(男方)可以享受护理假1个月。

    第九条  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十条  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十一条 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20天以上的;

    2、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参加工作满20年的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二条 年休假由个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部门负责人申请年休假的,需经院长批准。

    年休假可以分段安排,不得跨年度安排。

    第十三条  旷工3天以下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旷工4—7天者,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旷工8—15天者,视情节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年度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参照《公务员法》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由本院派出学习、进修的干警,享受与在职干警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考勤的方法:

    各部门自行组织考勤,建立考勤登记本,实行每天签到制度;人事科不定期抽查考勤结果。

    对不落实考勤制度,或者在考勤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部门,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

    全院性大会的考勤,由人事科负责;专项会议和集中活动的考勤,由组织部门和办公室共同负责,考勤结果报人事科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我院原定考勤制度自行作废。本规定与国家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巩义市人民法院考勤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

    《巩义市人民法院考勤制度》已经党组研究修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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