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信访督办案件的办理活动,切实提高办理质量与效率,确保办理效果,根据《信访条例》、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和我院《关于实行涉诉信访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办理信访案件的实际和考核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的信访督办案件是指与本院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下列案件:
(一)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转交督办的信访案件;
(二)上级法院转交督办的信访案件;
(三)本院接访并经院有关领导批示的信访案件。
有关领导批示的信访案件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信访督办案件由审务涉诉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登记造册、编制案号、确定办理期限、办理移交手续和向督办机关报告办理结果。
特别信访督办案件按照上级的具体要求办理。
第三条 审务涉诉管理中心对其受理的信访督办案件,经院长批示后按下列方法移交办理:
(一)属于审查立案(含再审立案)的问题,移交立案庭办理;
(二)属于审理中的问题,移交相应业务庭办理;
(三)属于执行中的问题,移交执行局办理;
(四)属于委托评估、拍卖、司法鉴定的问题移交作出委托决定的业务部门办理;
(五)属于鉴定业务的问题,移交技术科办理;
(六)属于违法审判的问题,移交违法审判委员会办理;
(七)属于违法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同一信访督办案件含有二种以上不同性质问题的,应同时向相应部门移交。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其直接受理的违法违纪线索,应按其工作程序单独调查处理。但涉及对案件进行评查的,应通过审务涉诉管理中心按本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评查结果应报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条 接受移交的部门,按照以下结案标准,在确定的期限内,向审务涉诉管理中心报结:
(一)属于立案的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将立案情况告知当事人,凭立案通知报结;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具体情况,制作答疑笔录,庭长、主管院长对答疑笔录审核、签字后,凭答疑笔录报结;对有争议的案件,写出立案审查报告,由主管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并答复当事人后报结。
(二)属于正在审理、执行的问题,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制作答疑笔录,由庭长、主管院长对答疑笔录审核签字后报结,并应抓紧审结、执结。
(三)属于对原审结果、执行结果有异议的案件,首先针对异议进行评查、复查,认为原处理正确的,在原合议庭、庭长答疑并做服判(执)停访息诉工作后,经庭长、主管院长对答疑笔录审核并签字,随结案报告单报结;认为原处理不当的,写出内部建议,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按法定程序纠正,同时答复当事人,制作审查处理报告报结。
(四)属于申诉、再审类的案件,按以下要求处理后报结:
1、来访人提交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材料不全,经合议庭通知后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纪录在案,按撤回申诉或申请再审处理;
2、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合议庭应撰写复查报告,草拟再审裁定或决定,通过主管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
3、经审查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制作复查报告,在送达驳回通知的同时,应认真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息诉工作;
4、对超过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期限,且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期限内曾经向各级法院或其他相应机关提出申诉、申请再审事项的,以及其他不符合申诉或申请再审法定条件的,合议庭应当撰写复查报告,并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5、对经过本院再审的案件,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再审判决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合议庭应当撰写复查报告,报庭长、主管院长审批,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报请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6、属于违法违纪的问题,经调查不能认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写出答复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和纪检组长签字后向当事人答复;经调查具有违法违纪事实的,写出调查报告,经纪检组长签署意见后报请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向上访人反馈处理意见。
7、对来访人反映的其他问题,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答复当事人后报结。
第六条 责任部门必须在限定的时限内办结案件,写出结案报告。确实不能办结的,应在时限届满七日以前写出书面延长办结时间的请示和进度报告。
第七条 责任部门的结案报告、进度报告和延期请示等,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连同该报告、请示的Word电子文版一并报送审务涉诉管理中心。
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一)信访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通讯方法);(二)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三)案件基本情况(受理时间、案号、裁判结果、执行情况等);(四)处理情况(意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进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一)信访人基本情况;(二)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三)案件基本情况;(四)查证办理情况;(五)下一步措施。
延期请示的内容包括:(一)信访人基本情况;(二)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三)案件基本情况;(四)查证办理情况;(五)不能按期办结的原因;(六)需要延长的时间。
第八条 审务涉诉管理中心对业务部门报结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报结要求的,应退回重新办理;符合办结要求的,结案归档;如系上级转交督办的案件,一律采用文件形式上报督办机关。
第九条 主管院长对其分管业务部门的信访督办案件的办理质量负总责,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接受移交的信访督办案件的办理质量具体负责。
第十条 信访督办案件的各类报告、请示系内部文件,应严格管理,不得交给当事人,不得流于社会。
第十一条 审务涉诉管理中心对其移交的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实施监督,定期、不定期予以通报,并按本院《信访工作考核办法》实施考核。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O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