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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起诉要离婚 夫妻失和终判离

  发布时间:2012-08-14 15:38:23


    俗话说七年是一道坎,也就是平日所说的“七年之痒”。可王萍和李军刚结婚不到六年就分居了三年。其间,由于双方感情不和,王萍还三次诉讼要求与丈夫李军离婚。近日,巩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二人离婚。

    王萍、李军于200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7月13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稳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李军对王萍多次大打出手,王萍为了维持这个家庭,只有忍辱负重,但李军不思悔改,无奈之下,王萍于2010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军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李军不同意离婚,并且正在新郑监狱服刑,王萍只好暂时向法院撤诉。后王萍于2011年9月11日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判决不准他们离婚。

    判决下发后,李军对王萍变本加厉,在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王萍,使王萍长期在外租住,不敢与李军见面,更为严重的是2012年5月31日李军同他人将王萍从一公交车上强行拉下,用一面包车将王萍拉到青河滩上,威逼王萍,让王萍给其拿10000元钱,否则要将王萍撂到青河里面,无奈之下,在李军的胁迫下,王萍从朋友处给李军借了8000元,此后,李军又将王萍拘禁两天之久,对王萍的精神和肉体进行摧残,后王萍在李军不备之下,才得以脱身,为了躲避李军的淫威,王萍至今一直在外流浪,居无定所,为了早日脱离苦海,王萍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在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亦未能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未能培养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能得到有效改善。特别是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现原告第三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20000元的辩称意见,因被告亦未能提出相应证据,且原告对此亦不同意,故本院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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