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斌担任村委期间对连霍高速公路占用康南村土地进行丈量,在王伟饭店吃饭打下欠条,村委没钱报账一直拖欠餐款1580元。事后村委换届该餐款一直未支付。王伟向康南村委、康斌索要欠款未果。遂将康南村委、康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自己餐款1580元。8月14日,巩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康斌支付王伟餐费一千五百八十元。
2008年秋天,康店镇政府土地所组织人员对连霍高速公路占用康南村土地进行丈量,康斌当时在该村委任组织委员职务,兼任报账员,该工作在进行时,康斌组织该村五个队长及部分民工协助土地所开展工作,康斌自己也参加了这项工作,当时施工人员在附近王伟开办的“蓬莱聚饭庄”饭店就餐3天,共欠王伟餐费1580元,并由康斌出具给王伟欠条一份。工程结束后,王伟持欠条到康南村委要账,经时任村支书签字后,康斌将该笔帐报到了镇政府财政所,因当时康南村账上没钱,没有支付。2008年11月26日,康南村委换届,换届后康斌不再村委担任职务。王伟多次到村委、康斌处索要欠款,现村委称村委已换届,现任村委班子不知丈量土地之事,前任村委吃饭的事情现任村委也不清楚,此事与康南村委无关,康南村委不该承担任何责任。而康斌觉得自己出具的欠条行为系职务行为,王伟所诉餐费应由康南村委支付,不应有自己支付。王伟两头落空,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康斌、康南村委委员会支付自己餐费1580元。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康斌等人在原告所开办的饭店就餐,双方形成餐饮服务合同,被告康斌就餐后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该款一直未支付,对此被告康斌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康斌支付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俗称该款系被告巩义市康店镇康南村民委员会丈量高速公路占地时所欠的餐费,被告巩义市康店镇康南村民委员会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事实,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