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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父母土窑闹上法庭 法庭判决四人平均分配

  发布时间:2012-08-10 09:35:06


    父母亲过世后留下一土窑,由小儿子张伟一直居住。本来没有政治的事情,后来因为一点小事兄弟姐妹引起争执,于是其他三人要求张伟归还父母遗产,张伟不同意引起矛盾,最终闹上法庭。8月10日,巩义法院审理了该案件,判决原、被告父母遗留的遗产土窑一孔归被告张伟所有;张伟分别给付原告张忠、张英、张琴每人人民币五百元;

    原、被告兄弟姐妹共计四人,原巩县人民政府于1952年1月1日给父亲张升颁发了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父亲张升为该证户主,家庭成员4人。父亲1960年12月去世后原巩县人民政府以原告母亲霍花为第一继承人为由,颁发了以霍花为户主的宅基地使用证,原告母亲生前所建土窑一孔(价值2000元)。父母去世后,留下土窑一孔,现由被告张伟占有、使用。2000年被告张伟在建房时将土窑与房屋建为一体并对该土窑进行了修缮。本来房子一直由张伟住着,其他兄妹也没有意见,可因为一次争执让几人反目成仇,于是张忠、张英、张琴向弟弟张伟争夺父母留下来的土窑。张伟当初在建房时将土窑与房屋建为一体,张忠称张伟的房屋五间也属于父母遗留财产要求分割。张英、张琴父母遗留财产是有土窑一孔,房屋五间是张伟所建,不是父母遗产,经查明房屋五间系张伟所建,并非原、被告父母的遗产。后双方对上述财产的分割、继承发生矛盾,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其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其父母生前并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均享有继承其父母遗产的权利。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告张忠、张英、张琴、被告张伟在继承其父母遗产时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其父母遗留的遗产为土窑一孔,每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为1/4。本院酌定该土窑价值人民币2000元,原、被告每人应各自继承500元的份额。因张伟在建房时将土窑与房屋建为一体,并占有、使用至今,为有利于生活,不损害土窑的使用价值,最大限度发挥土窑的作用,该土窑不宜分割,应归被告张伟所有,被告张伟对其他三原告应当继承的份额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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