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时,在农村不少地方还流行着男女双方通过“订婚”,进而确定婚姻关系的建立,然而,订婚时男方须向女方送彩礼,当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就会出现因退还彩礼发生的纠纷。订婚又解除婚约,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呢?刘媛与李俊订婚后下落不明,李俊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8月8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媛归还彩礼归29200 给男方李俊。
27岁的李俊于2011年2月初,经人介绍与刘媛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月8日,刘媛到李俊家中,李俊的父母给刘媛了1000元作为见面礼让刘媛买衣服。3月2日,李俊给刘媛购买了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金耳坠,共价值16500元。3月3日,两人举行定亲仪式,李俊给付刘媛现金12700元作为订婚的礼金。可订婚之后一天两人因为一点小事发生矛盾,刘媛就人间蒸发了,李俊怎么都联系不上刘媛了,就这样一直过了几个月刘媛都不曾露面。李俊找到刘媛父母询问刘元下落,可刘媛父母也称不知女儿下落,最后李俊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刘媛退还彩礼,刘媛的父母推脱不肯,刘媛也避而不见。无奈李俊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媛返还彩礼共计30200元(其中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金耳坠,共价值16500元)。
在民间,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男女双方订婚后,如果男方先提出来解除婚约,就不能要回彩礼款,如果女方提出来解约,才可全部返还彩礼款。退婚后刘媛以此为借口不肯退还彩礼。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了婚约,后因发生矛盾又解除了婚约,在此期间,原告支付被告彩礼30200元,被告应当予以适当返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29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