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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宣传演出后毁约 被起诉赔偿损失万元

  发布时间:2012-08-09 09:37:41


    王勇与陈涛签订一份演出合同(定单),但王勇并没有按照双方所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演出,给陈涛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后陈涛找王勇协商解决此事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王勇双倍返还陈涛定金1000元;赔偿经济损失9567元。8月9日,巩义法院一审判决王勇双倍返还陈涛定金一千元;并赔偿陈涛损失九千零二十七元。

    2011年5月9日,陈涛为宣传其所代理的马克森地板而要进行演出活动,到王勇所在的盛世礼仪公司与王勇商谈演出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陈涛交付王勇500元定金,王勇给陈涛出具一份盛事礼仪演出定单,并亲笔在定单上签名,定单上的其他内容亦是王勇亲笔填写。陈涛当时对定单下方的备注部分没有细看,亦没有在“预约人签字”后面签名。原、王勇约定:由王勇提供音响、舞台、背景(3.2米×6米)、聘请主持人、二人转、歌手(男、女各一名)、舞蹈演员(三名);演出时间为2011年5月22日;演出地点为巩义市三新广场;陈涛交付定金500元;演出总额为3100元(含场地费及电费)。2011年5月22日,王勇未按照约定向陈涛提供演出服务。陈涛找王勇协商解决未果,遂报警,巩义市公安局杜甫派出所认定原、王勇之间的纠纷不属其管辖范围,告知陈涛向法院起诉。遂引起诉讼。诉讼过程中,陈涛对定金做了解释,定金指的是因王勇违约双倍返还陈涛定金1000元。

    盛世礼仪是一个礼仪公司,但没有注册登记,王勇是该公司的负责人。陈涛为配合王勇提供演出服务,前期进行宣传筹备活动共支付了四笔费用:2011年5月10日支付郑州都市信息广告公司巩义豪邦分公司印刷广告费3840元、2011年5月15日支付巩义市孙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宣传车设计费3232元、2011年5月16日支付巩义市电视台广告部广告宣传费800元、2011年5月19日支付曲浩广告宣传车租金960元,以上费用共计8832元。2011年5月22日左右,为宣传马克森地板的知名度以及配合陈涛宣传工作,马克森地板厂家来了两名工作人员,在巩义居住四天,陈涛为接待两名工作人员共支付餐费195元、支付足疗服务费540元。

    本院认为,原、王勇协商一致,由王勇组织为陈涛进行演出服务,并由王勇给陈涛出具演出定单一份,双方形成了演出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王勇未按照约定向陈涛提供演出服务,构成违约,王勇应双倍返还陈涛定金1000元,故对陈涛要求王勇返还定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涛为配合王勇工作,前期进行宣传筹备活动共花费8832元,因王勇违约,宣传演出活动未如期开展,致使陈涛前期宣传筹备活动化为灰烬,给陈涛造成了经济损失,对此,王勇应承担赔偿陈涛损失9027元的责任。陈涛接待马克森地板厂家工作人员支付足疗服务费540元,此费用并非必要费用,故陈涛要求王勇承担此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勇应赔偿陈涛损失9027元,对于陈涛多诉部分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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