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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被撞受伤能否获赔?

  发布时间:2012-08-17 09:50:30


    巩义李宝强与妻子经营一菜馍摊位,后因妻子腿受伤不能经营,李宝强便雇佣同村的张彩去摊位上帮忙,口头约定每天报酬20元。不料张彩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摩托车撞伤,肇事方逃逸,经医院诊断为十级伤残。后张彩诉至法院,要求李宝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2012年8月17日,巩义法院审结了这起受害赔偿纠纷案,李宝强被判赔偿张彩经济损失28738.33元。

    今年41岁的李宝强与妻子在巩义市康店镇桥东头经营一菜馍摊位,后因李宝强的妻子腿受伤不能经营,李宝强即雇佣同村65岁的张彩到摊位上帮忙,当时李宝强和张彩口头约定报酬按天计算,每天给张彩报酬20元。2011年11月1日晚11时左右,张彩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摩托车撞伤,肇事方逃逸,目前该案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之中。

    受伤后张彩即被送到巩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张彩的伤情为右胫骨中下段骨折,左足第5跖骨骨折。而后,张彩住院接受治疗,期间,张彩多次要求李宝强为自己的伤情负责,但李宝强坚持认为:“张彩的受伤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应当先由公安机关认定责任后,再由肇事方进行赔偿。”因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无奈之下,在住院十六天后张彩只得提前出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0000余元。2012年5月,经经郑州衡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彩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引起诉讼,并要求李宝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受雇于被告李宝强,在下班途中被撞伤,应认定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原告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宝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经本院审查,被告李宝强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数额应为28738.33元。对于原告多诉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原告张彩的伤情及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法院酌定由被告李宝强赔偿原告张彩28738.33元,本案的诉讼费550元由李宝强负担。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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