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在外打工的李某,因无意间看到几条别人发给其妻子的暧昧短信而怀疑对方与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冲动之下李某将对方骗出家门并威胁其写下5万元欠条,后多次催促对方偿还这笔本不存在的债务。2012年8月28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被告人李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现年41岁的被告人李某常年在外打工,2012年2月放假在家期间,李某无意间看到自己妻子的手机中有几条一个叫王城的人发来的暧昧短信。当时李某就气不打一处来,冲动之下当晚李某便将其好友牛某、余某聚集到了一块儿,准备找机会“教训”一下王城。因碍于情面,李某并没有告诉好友们实情,而是说王城欠自己一笔钱迟迟不还。第二天,李某趁其妻子不注意,以其妻子的名义给王城发了一条短信,约王城在巩义市法院门口见面。双方见面后,王城以不认识李某等人为由而想要离开,但李某却说“你不认识我,我却认识你!”,随后李某、牛某(已判刑)、余某(已判刑)三人便强行将王城拉上了其驾驶的一辆面包车中。
而后,李某驾车强行将王城带至巩义市大峪沟镇的一个废弃窑洞内,并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后以讨要债务为名逼迫王城写下一张45000元的欠条和一张5000元的欠条,之后才放王城离开。已经做出了违法行为的李某不但没有及时收手、悔改,反而在此之后开始频繁地催促王城偿还这笔本不存在的债务。2012年4月的一天,李某再次驾车到王城的工作单位向其“讨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城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李某等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元。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牛某、余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等三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李某等人能够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