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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文化之关系

  发布时间:2005-03-26 13:07:03


    “理念”是西方思想史上非常重要而又非常古老的一个范畴,就“理念”一词的古希腊词源而论,是指见到的东西即形象。简单的说,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观念,或价值观,对社会实践具有先导性的作用。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和存在必须有理念的支撑,同样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做为法官既需要把握体现在法律规则和司法制度中的理念,又需要通过自己的理念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解释,公正的司法理念能够指引法官在制度框架内自由裁量,而又不失其公正性,尤其是在法律制度等缺失的情况下,基于此,对现代司法理念的研究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审判文化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它是一套符合法院审判工作规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 。那么审判文化和现代司法理念的关系如何,它又是如何指导法官及法院其它工作人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去践行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呢?

    一、现代司法理念及其内涵

    司法理念即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做为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现代司法理念是指法院特别是法官这一职业团体在审判等司法过程中形成并遵循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这一特殊职业者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它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有了现代司法理念才能奉法治原则为自已的行为准则,才能置法律于崇高的地位;才能了解并接受司法活动的最基本的规律和最本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法官职业化意见》)要求法官要增强八种职业意识,一是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二是审判独立意识和中立意识;三是平等意识;四是司法公正意识;五是司法效率意识;六是自尊意识;七是司法文明意识;八是司法廉洁意识。职业意识属于司法理念的范畴,尽管《法官职业化意见》没有明确指出哪些职业意识属于现代司法理念,但它为我们探讨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内涵提供了重要参考。

    我们分析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内涵要紧紧把握“现代”二字,它既应是对传统司法理念的扬弃,又应具有一些特有的内容。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内涵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司法独立意识。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而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基本保障是司法独立。我国宪法称之为审判独立,即司法职能的行使不受其他权力和影响的不当干扰。“司法独立乃是法制的真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外部独立,二是内部独立,三是精神独立。外部独立体现在司法职能的独立和司法机构的独立上。法院独立于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而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内部独立,是指法官个人独立于任何其他人而审案、断案。司法过程的特征决定了它是一个个性化的活动,只能依赖法官个人的独立判断,公正才可实现。联合国在《司法独立世界宣言》中确认:“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自何种理由。”精神独立,实质上就是指法官个人人格方面的独立。法官应当具备独立思考的精神,有独立承担责任的勇气,有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法官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他们的独立地位。

    司法法治意识。司法法治指要依法司法,包括司法权由专有机关行使(司法独立问题前面已做论述)、司法程序由法律规定、对实体性内容的裁决要遵循法律等。而目前司法法治意识中比较突出是司法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问题。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指的是过程公正,实体公正则强调个案处理的公正性,二者是辨证统一的。考察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程序公正是正确适用法律,从而也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证。不遵循公正的程序很难期望达到公正的结果,实体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程序公正,离开了程序公正的标准一般很难判断实体公正,因为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没有公正的程序,或者程序得不到严格遵循,即使做到了实体公正,也容易引起人们的怀疑和猜测。但偏面强调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也有很大的缺陷:在强调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忽视了对被害人的保护。我们只有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理念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当前,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我们还应当把形象公正纳入到司法公正的理念中来。形象公正的核心内容是:超然、中立、独立、理智、廉洁和文明。同时我们对于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个体公正与社会公正的问题也应该根据国情,尽量缩短它们之间的距离,不能偏面强调某个方面,这样才能使法律在适用过程中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司法中立意识。司法中立是指司法机关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居中加以解决。司法中立的理念是由司法权的性质决定的,司法权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判断权 (称之为判断权说) 。 “判断权说”阐明了司法权的基本属性,同时其背后隐藏着对司法独立的内在理论需求。要真正树立牢固的司法中立理念,必须在认识上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摆正司法的位置。司法的中立地位是司法存在的前提。没有了中立,也就没有了司法存在的必要性,也不会有法治,司法中立是法治的基础性构件之一。二是维护司法的消极性。按照现代司法理念,法官的角色定位应当是裁判者,其基本职能应当是居中裁判。司法本身是一种争端解决机制,但应避免在满足当事人需要的口号下,极度扩大法院的权力,使法院成为准行政机关。司法消极意味着要防止司法权的过分扩张,重视诉讼外纠纷的解决机制,不能企求将纠纷集中到法院进行解决,法律不是万能的,法院也决非无所不能。司法消极还要求法官要摒弃强职权主义的做法,将应当由其他诉讼参与者所做的工作交还出去,回到“坐堂问案”上来,避免对诉讼事务大包大揽。 法官应当始终以超然的态度,把被动性原则和中立性原则作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基本出发点。

    二、 审判文化及其内涵

    审判文化是法官群体(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审判工作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载体的总和。它由表层的物质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和深层的精神文化组成。广义上还包括法律规范的完善、司法制度的改革,公众法律素养的普遍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良好道德的形成等等。具体来说,这个教育体系从引导法官修身做人、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入手,包括了法官学习、修养、道德、进取、敬业、政治、作风、廉正、礼仪、审判等十个方面。

    审判文化的精髓是,以人民法官职业道德为基础,正确引导干警修身做人,加强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激励干警爱岗敬业,积极上进的精神,努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审判文化的核心是,公正严明、廉洁高效、求实奋进、司法为民;审判文化的内容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治挂帅、思想领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毫不利已、专门利人、愚公移山、不畏艰险的精神;坚持讲政治、讲奉献、讲工作、树正气;坚持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服务;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追求卓越、勇争一流。其目的是创建一种文化氛围,使干警置身其中,潜移默化、润物无声,从而打造一支精英化的法官队伍。

    三 、 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文化之关系

    审判文化的重心和着力点在于用先进的理念“育人”,通过教育把一种先进的司法理念向干警渗透,从而使这种理念化于自身,化于本职,化于社会。那么如何通过审判文化教育,使现代司法理念深入到每位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心中呢?

    首先按照表层物质文化的要求营造司法公正、正义的氛围。表层的物质文化是指由法院的建筑、设施和装备等所构成的文化。它主要包括法院办公楼、审判楼、审判法庭、法院的徽志——华表天平、独角兽等;法院文化娱乐设施建设,如图书馆的规模和藏书量,健身房、法官娱乐场所;现代化办公设施的建设,如电脑网络的广泛应用,现代化办公设备的使用等等。法院物质环境整体布局必须庄重、威严、简洁、宁静,给人以神圣的感觉。从办公区、审判大楼、审判法庭到内部设施都要体现出审判文化特色,突出法院风格,使法官在这种文化氛围内既感受到环境对自身言谈举止和行为的规范,也感受到在这种环境中工作精神上的愉悦和自豪,并使之更加自律和爱岗敬业;同时还应加大办公自动化的投入,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按照中层规范文化的要求完善法院的规章制度及机构设置,使现代司法理念要求的各项内容通过制度在审判工作中具体体现出来。中层规范文化是指法院在从事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法院司法精神、价值观等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院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等。这一层次是法院文化中规范人和物的行为方式的部分。它可以通过规定法官和法院其它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使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都有章可循,使一种禁令性的东西落实到法官的言谈举止中;按照三大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制定出审判工作规范,对诉讼法原则性的规定予以细化,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方面的各项权利,充分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通过制定对政务管理方面的规范,使政务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为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最后按照深层精神文化的要求,在理想信念、价值观念、行为取向、职业道德、审美情趣等诸多方面对法官及其它工作人员予以引导,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深层的精神文化是审判文化的核心层,是指法官及法院其它工作人员所具有的并指导和支持他们行为的思想意识。审判文化就是通过学习篇、修养篇、道德篇、进取篇、敬业篇、政治篇、作风篇、廉正篇、礼仪篇、审判篇这十篇文章为载体,以人民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为基础,通过开展各项活动,正确引导法官和法院其它工作人员修身做人,使他们能把个人的理想信念融入到法院整体的理想信念中来,形成价值观共识,从而形成强大的精神动力。当他们每个人的个人价值观与法院整体价值观融为一体时,做为法院主体的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才能有一种神圣感和自豪感,增强其归属感和忠诚意识,从而保持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凝聚力。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审判文化做为符合法院审判工作规律的一种独特的教育体系,它由浅及深从各层面、各方面通过细致入微、潜移默化的影响,强力推行现代司法理念,营造审判文化氛围,提高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操守,从而达到对审判高度负责、对当事人高度负责,公正廉洁执法,以自身优秀的素质为法院树立良好形象。

                                                           编辑:李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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