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李小美与19岁的张伟俩人未婚同居生育一儿一女,后张伟因犯罪被判刑4年,出狱后李小美要求两人结束同居生活,并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儿子由张伟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张伟不同意,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起纠纷,闹上法庭。10月15日,巩义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李小美、张伟的非婚生女张雨由原告李小美抚养;非婚生子张博由被告张伟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今年23岁的李小美与25岁的张伟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2006年12月举办了结婚仪式,因双方当时年龄尚小未办理婚姻登记,后因其他原因也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小美和张伟于2007年、2009年生育一女儿张雨、一儿子张博。2008年张伟因犯罪被判刑4年。期间李小美辛苦拉扯儿女,待到张伟出狱后李小美对张伟说要结束两人关系,反正也一直没有结婚手续,现在也不用麻烦。女儿归自己抚养,儿子归张伟抚养。张伟认为孩子年龄尚小,不管归谁抚养最好是不要让两个孩子分开,以免对孩子造成心理阴影。但两人都没有工作,李小美根本抚养不了两个孩子,也不愿将两个孩子都交由张伟抚养。双方在对子女抚养问题上各持己见发生纠纷。现李小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儿张雨由自己抚养,儿子张博由张伟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开庭期间李小美到庭参加诉讼,经法院传票传唤,被告张伟缺席未答辩。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小美、张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在一起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虽然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但两人因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本院应当受理。张雨、张博系李小美、张伟同居期间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李小美、张伟对张雨、张博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父母应当给孩子提供一个相对精神愉悦、稳定的生活空间,但李小美、张伟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具有更有利于抚养小孩的条件,且张雨、张博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自主表达愿意随父或随母一起生活的意思,故根据原、被告的实际抚养条件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