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非营业时间走进一家渔具店,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推门”的他,由于习惯猛地拉了一下玻璃门,玻璃门因撞击到外层的卷闸门而破碎,掉落的玻璃渣扎伤了李先生的左小腿。店主与李先生就赔偿问题各执一词,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现年50岁的李先生平时喜欢钓鱼,也因此经常光临王志新经营的巩义市宏波渔具店。2011年9月20日晚上9点左右,李先生在与几名好友一起吃过晚饭闲逛时路过宏波渔具店,发现店里的灯亮着,王志新的妻子在柜台里站着,于是想起当天下午王志新曾打电话告诉自己说鱼饵到货了。那段时间好几家渔具店鱼饵缺货,李先生怕再次错过购买鱼饵的机会,于是就不顾时间已晚,准备买了鱼饵回家。但李先生没有注意到,当时渔具店的外层卷闸门处于半开状态,当他习惯性地猛拉内层的玻璃门时,玻璃门因为撞击到未被完全推上去的卷闸门下端而发生破裂,李先生的小腿也因此被掉落的碎玻璃片扎上。
由于事发突然,王志新的妻子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就拒绝了李先生提出的将其送往医院的要求。于是李先生就一人到巩义市人民医院接受了5天的住院治疗,后因医疗费高昂转往小诊所进行后续治疗。李先生说自己的伤情虽并不十分严重,但一个多月后才完全康复,仅医疗费就花去了2900余元,自己也因此耽误了近两个月的工作。他认为自己的腿是被从王志新的店门上掉落的碎玻璃片扎伤的,王志新没有尽到维护玻璃门的义务,因此应该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200余元。
但王志新认为自己的店门没有质量问题,正常推拉不会发生破裂,李先生所受伤害是其疏忽大意造成的;再者,当晚是由于临时有事自己的妻子才开门去店里拿东西的,事发时并非正常营业时间,李先生也不是消费者,因此没有赔偿责任。
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城区中心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中。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