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受雇到张涛家中挖土,在临近瑞达公司的围墙附近挖了一壕沟给瑞达公司造成危害,瑞达公司阻止其继续施工,刘伟不听劝告继续施工,后派出所到场制止。双方协商后刘伟答应修复,并留下小型客车豫A178A2作为保证。之后刘伟称自己受张涛雇佣,自己也没有给瑞达公司造成损失,若以后有损失也应由张涛承担,刘伟以此为由将瑞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瑞达公司称围墙已倾斜存在危险,双方也协商好由刘伟将其围墙恢复原状,可刘伟事后却未修复此围墙,瑞达公司将刘伟告上法庭,要求刘伟将其围墙恢复原状。双方由此引起诉讼将对方告上法庭。10月30日,巩义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12年4月5日,张涛雇佣刘伟的铲车到其家中挖土,4月11日,刘伟的铲车在张涛家中临近瑞达有限公司(下称瑞达公司)的围墙附近挖了一个1.7米宽的壕沟,造成瑞达公司的围墙地基外露,墙体开裂倾斜,瑞达公司认为刘伟的行为危及到自己围墙的安全,阻止刘伟施工,刘伟与瑞达公司因此发生纠纷,刘伟向公安机关报警,警察到现场后要求双方进行协商,双方进行协商后,刘伟给瑞达公司出具现场发生经过的证明一份,瑞达公司将刘伟的小型客车豫A178A2号开到了其厂内。后刘伟称自己受张涛雇佣,自己也没有给瑞达公司造成损失,若以后有损失也应由张涛承担,刘伟以此为由将瑞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瑞达公司则要求刘伟将其围墙恢复原状,双方由此引起诉讼将对方告上法庭。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伟的施工中和瑞达公司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刘伟给瑞达公司出具现场发生经过的证明一份,并同意瑞达公司将刘伟的豫A178A2号小型客车开到被告厂内,故瑞达公司开走刘伟的小型客车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原告作为豫A178A2号小型客车的所有人,现要求瑞达公司返还其车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刘伟在瑞达公司的东围墙下挖壕沟,并至今未予回填,刘伟的行为给瑞达公司东围墙造成了危害,刘伟已构成侵权,故对瑞达公司要求刘伟把瑞达公司东围墙根处所挖壕沟恢复原状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