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巩义法院发现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或责任的民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且类型复杂多变,但相关未成年人出庭率低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最主要是不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巩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定代理人不希望未成年人出庭。法定代理人认为未成年人年幼无知,不愿意让其过早感受人情冷暖,且自认为可以完全将案件事实表述清楚。二是未成年人不方便出庭。未成年人大多属于在读学生,受客观条件所限,出庭不太不便。三是未成年人不愿意出庭。因为涉世未深,出于对法律和法院的无知,对社会和成年人的敬畏,未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畏惧出庭。
为此,巩义法院建议建立未成年人出庭制度,即:只要涉案未成年人具有相应的认知判断能力,就应当征询其意见,通知其出庭。其理由如下:
一是有利于未成年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作为特殊主体,仅靠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诉讼权利,相对成年诉讼参与人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利益是否得到全方位的保护更多地是取决于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责任态度,而不取决于未成年人本身的意志和要求,未成年当事人出庭则有利于未成年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二是有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小,认知能力差,没有独立请求权,参与诉讼只能依赖法定代理人进行。这样就可能出现本人利益与法定代理人自身利益相冲突的情形,特别是在离婚、探视权、抚养权、监护权等诉讼中,未成年子女往往不是诉讼当事人,当事人只注重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证据,因可能与自己的利益冲突,或与自己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注意收集或有意隐瞒,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往往会被忽视,或者被父母随意处置。如果具有相应认知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出庭,可以使法官了解他们的权利和意愿,做出公正的判决,更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有利于案件的调解。在涉及离婚、探视权、抚养权、监护权、抚养费等家事诉讼中,往往会牵涉到父母的感情因素及经济利益,导致该类案件当事人情绪较为对立,在诉讼过程中,往往出现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吵闹、场面失控的局面,即使案件予以判决,也不利于纠纷彻底解决。如果涉案未成年子女到庭,从情感方面,大部分家长不愿把双方矛盾暴露在子女面前,也不愿意让子女看到自己不健康的一面,更重要的是不想对孩子造成更大伤害,所以父母双方比较克制自己的情绪,如果法官顺势加以引导,打出“感情牌”,往往更有利于案件的调解,同时也能彻底解决矛盾纠纷。
四是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亲身感知案件事实的未成年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属于原始证据,特别是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当事人的陈述,其证明力要远远高于做为传来证据的法定代理人的转述。同时由于利益的冲突,法定代理人的转述更多有着情感色彩,不能还原案件的事实。而未成年当事人出庭,其当庭陈述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双方责任划分等至关重要,也有利于服诉息判。